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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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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27
第9版(理论)
专栏:

  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韩杼滨
  编者的话: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方面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同志的这篇文章,着重谈了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所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稳定的社会环境等问题。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四中全会的《决定》,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增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当前,有少数检察人员把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视为“分外工作”,存在着“与己无关”、“无所作为”的思想。因此,必须深入学习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搞好国有企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搞好国有企业服务,是全面落实“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中,检察机关才能有所作为。
  正确把握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坚持依法办事。从各地实践看,打击、预防、监督、保护,都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内容。要正确地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办案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和预防并举。依法办案、打击犯罪,是服务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服务的全部内容。简单地把打击等同于服务,或者一强调服务就认为是要放松打击,都是不对的。应当把打击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加强预防犯罪,积极做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工作。
  树立与依法治国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执法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四中全会《决定》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有新的突破和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政策和措施。随着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新政策、新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法也需要有一个新的转变,必须解放思想,摒弃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那些不适应新形势的旧的执法观念,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作为根本标准,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意识,以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摸索出一条符合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实际的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路子。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最重要的是认真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通过公正执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这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要重点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犯罪案件;利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财产的犯罪案件;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出卖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等等。通过依法办案,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扫除障碍,促进国有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保持健康发展。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检察机关要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诈骗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抢、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等犯罪活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治安混乱的企业周边地区开展重点整治,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自身必须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尤其要加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对已经生效而又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裁判,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导致的枉法裁判,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侵犯国有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却不予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枉法追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国有企业人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依法监督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检察院要把预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在坚持以往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力求取得新的进展。一是结合办案抓预防,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分析发案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严格管理,堵漏建制,消除犯罪隐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二是主动深入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认真研究贪污贿赂等犯罪多发或易发行业犯罪产生的成因和规律,加强与这些行业的党政组织和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行业预防。对国家的一些重点工程项目,要开展专项预防,防止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检察职能,送法到企,促进依法治企。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构筑反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把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反腐败的总体工作格局中,推动形成社会预防机制。在国有企业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中,要把着眼点放在健全企业自身的约束和防范机制上,促进企业提高自身预防犯罪的水平。
  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办理涉及国有企业的犯罪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确保办案质量,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要把办案工作放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把握,对国有企业改革和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掌握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法犯罪与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的界限、钻法律政策空子实施犯罪与在创造性工作中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的界限。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坚持文明执法,讲求办案效果,严明办案纪律。在办案工作中,要十分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通报,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尽力为企业和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和其他办案纪律,严禁利用检察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乱拉赞助,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检察机关在做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水平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随着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在新的形势下,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下大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不断提高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水平。
  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的。要提高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水平,增强服务的效果,就要求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经济工作情况,掌握经济发展规律,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检察工作。这几年来,我国加快了市场经济立法工作,检察人员要认真学好、弄通法律法规,特别要认真学习合同法、证券法以及其他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运作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努力做到熟练掌握、正确运用。
  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实效。要及时了解当地党委、政府关于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部署及其提出的政策措施,加强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深入调查了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及其遇到的涉及法律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倾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希望,有针对性地研究服务的对策和措施,增强服务效果。要充分依靠工人阶级,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虚心向企业家学习,向专家请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加强领导,抓好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是一项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大事,各级检察院必须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把各项服务措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宏观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检察理论研究,以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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