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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可以打折 执法不可“打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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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4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辑视角

  商品可以打折 执法不可“打折”
  赵蓓蓓
  秋风送爽的季节是换季商品打折、甩卖的旺季,自然也是人们购物的好季节,许多人特别是女人们都会趁此机会买些心仪的、物美价廉的物品。购买打折商品的消费者会注意到,许多店家所开的购物小票上,都写有“打折商品不退换”的字样,但却很少有人知道或在意,这种“声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打折商品不等于处理品。处理品(残次品)是因商品有质量问题才降价处理的,打折商品则不同,它与商品质量无关,只与商家的营销策略有关,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商品打折是价格打折,而不应是质量、服务打折。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商家理应包退包换。但不知从何时起,“打折商品不退换”却成了许多厂家、商家的共同“法则”。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后,常被告知:“你看好了啊,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对这种“公开声明”的不合理性,消费者一般并不知晓,故少有质疑、抗争,通常就都默认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打折商品不退换”就属于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作出这种声明的经营者,实际上是在商品打折的同时,在执行有关法律上也打了折扣,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种种不合理规定并不少见。不久前一家传媒列举了我们身边的一些不合理条款:洗衣店称,衣物洗涤损毁,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餐厅称,最低消费××元;商场称,离开商场发现商品短缺,商场概不退换;公交车称,自备零钱,恕不找零;电信部门称,安装电话必须购买由电信部门销售的话机;彩扩店称,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同类同量胶卷;房产公司称,订购房者若中途退房,无权要求返还订金……长期以来,经营者单方拟定的这些不合理条款,却在现实生活中畅行无阻。
  这些以格式合同形式存在的不合理条款可以说是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因为是卖方市场,一些店规、厂家交易格式合同或多或少流露着霸气与霸道———就这么定了,买不买由你。如今我们早已告别了商品短缺的时代,并向市场经济迈进,但在经营者单方制定的一些交易条款中,却仍残留着旧日的痕迹,不少“不平等条约”似已约定俗成,相沿成习。是该改改的时候了。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一切参与市场竞争者理应恪守这一法则。中国经济要与世界经济接轨,必须在经营理念上也与世界经济接轨。经营者与消费者公平交易,不仅是情理,也是法理。据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消费者对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申诉、投诉、起诉的权利得到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它也意味着我们的市场经济又向法治化迈进了一步。
  商品可以打折,执法不可“打折”。对这一点,买卖双方都应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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