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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保障 展示鼓励诚意 ——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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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28
第2版(经济)
专栏:

  加强法律保障 展示鼓励诚意
  ——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张士达
  海峡两岸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已于1999年12月5日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这是针对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的重要配套性行政法规,对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密切两岸经济联系,扩大两岸交往交流将产生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从《保护法》到《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政府积极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投资的一贯立场和极大诚意。
  母法风范:法律保障
  1994年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自此,祖国大陆方面初步形成了由全国人大专门立法和国务院制定单项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组成的鼓励保护台胞投资法律框架,对台胞投资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保障。
  为充分贯彻落实台胞投资保护法,中央和地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江泽民总书记在1995年春发表的《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重要讲话中重申:“我们将继续长期执行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将切实维护台商的一切正当权益”。199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全国人大代表分别组成福建、广东两个检查组,对《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还安排浙江、江苏、山东三省进行自查。同期全国政协台港澳联络委员会也对福建、广东台胞投资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15个部门及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5省,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台胞投资保护执法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办公厅审定,并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同意,发往全国各地有关部门执行。此前,1994年10月国务院台办负责组建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并印发了《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不少地方也陆续成立了台商投诉协调处。初步形成了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投诉受理网络。许多地方为切实贯彻落实《保护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鼓励、保护台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保护法》的施行,进一步改善了台胞在祖国大陆投资的法律环境,受到台胞投资者普遍欢迎。
  子法配套:细化具体
  在《保护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部门、团体、学者及台商提出了有关意见或建议。为使《保护法》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根据新情况适时完善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务院台办加紧进行保护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从1996年4月起,有关实施细则的起草调研活动在台资企业较集中的江苏、上海、广东等15个省市开始进行,广泛听取了当地台商的意见。1996年8月实施细则初稿完成后,下发各有关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台办征求意见。之后又形成了第二稿、第三稿,征求意见范围还扩大到台湾岛内的工商团体,如“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企业联合会”、“工商建研会”、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等等,同时邀请岛内各界人士组成的访问团前来与有关方面进行面对面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三上三下征求意见的做法得到了各地台商的普遍肯定和欢迎。他们普遍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对台湾同胞的信任和关心,显示了政府对改善台胞投资环境的决心和诚意。征求意见活动也受到台湾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有的报纸还开设专栏系列报道实施细则的制订情况。岛内一些知名学者、组织、团体也纷纷发表意见,“中国投资顾问社”负责人在比较了近百个与我签订的双边投资保障协定后,称《实施细则》“几乎是一个顶级条款”。
  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反复多次修改后形成第四稿,提交国务院并获批准通过。从调研起草到发布实施历时4年,是包括台商在内的方方面面共同努力的成果。
  充实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以母法为基础,细化了《保护法》的条文,增加了解决台商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了可操作性。
  细则进一步突出依法“鼓励”、依法“保护”台胞投资的政策精神,明确台胞投资及其法律适用。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比照适用的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实施细则》。
  细则还增列台商投资形式,规定台胞投资者除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外,还可进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购置房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明定台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在台胞投资合法收益方面规定,台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台资企业中台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可计息并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细则还针对台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台胞委托代理投资、台资企业协会合法权益保护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对台胞投资者、台资企业、台资企业协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做了明确的规定。
  回应台商关注明确管理职责
  《实施细则》对台商普遍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规范台胞投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关自接到台胞投资者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明确规定要惩治干扰台资企业正常经营的各种非法行为。国家机关对台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台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台资企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等。
  针对一些台资企业反映的融资不便问题,细则专门规定,台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及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投资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台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投资者个人和台资企业台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与大陆有关方面发生投资争议时,由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聘请台胞担任仲裁员。
  细则还强化有关台商人身自由、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方便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属等入出境和暂住的规定,解决台胞子女入学教育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台胞投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明确职责,保证各项鼓励和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细则专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实施细则的适时出台,对进一步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信心,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随着祖国大陆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投资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相信台湾同胞会更踊跃地前来投资经商,为两岸经济互补互利、共同发展,为中华民族振兴,做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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