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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水平与监督实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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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监督水平与监督实效
  张玉国
  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消除社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强烈要求解决的“热点”问题,也是摆在人大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人大也不断探索出了许多强化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如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监督,注重视察、检查和调查,实行个案监督,评议部门工作,对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等,加强了对人对事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的地方也存在着力度不够、措施不力的问题。有的工作中出现了只注重协调关系,参与支持部门工作多,监督少;提肯定意见多,指出错误少的现象。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就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监督工作,创造了一个崭新的机遇。要想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使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行使到位,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各级党委就要从依法治国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各项职权,尊重人大通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崇高地位,这是人大履行各项职权的保证。
  各级党委还应当切实重视人大的自身建设,真正把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班子配备、干部的培养、提拔、交流放在同等的位置上来。另一方面,必须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改革人大机关的体制;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把“三个代表”全面落实到各项人大工作中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宗旨意识以及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对本地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一些违法的人和事,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同时,要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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