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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募捐亟待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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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街头的一块招牌告示,媒体的一条新闻呼吁,单位的一声“号召”,都可能引发一场捐赠活动,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因此——
  民间募捐亟待规范
  袁崇右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受该法调整。很显然,事实上大量存在的非公益性民间捐赠行为,不适用这部法律。因此,社会生活中民间募捐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就急迫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募捐的发起
  民间募捐是临时性发起的捐赠活动,由于现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毋须办什么手续,只要有个由头,都可发起一场募捐,使得这部分活动非常杂乱,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等时有发生。
  前不久,湖北省一个市的教育系统,发起了一场“募捐”活动:一名退休教师患了一种大病,大约需10万元左右的费用到上海一家医院做手术。由于学校和教育部门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该退休教师所在的教育局,就在所辖的四所小学募捐,用通知的方式,规定各个学校的捐款任务,由各学校具体组织教师和学生捐款。当笔者就此事采访该市民政局有关人士时,他们表示“民政局管不着”。
  在这里,我们不妨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民间募捐的发起问题:什么条件下才能发起募捐?需不需要批准?谁来批准?按道理讲,退休的国家教师的医疗费,应由财政、保险等渠道解决,不应将负担转嫁给社会。因此,笔者有几点法律建议:是否可以从法律上规定,在一定的法定情形下,需救助方向法定管理机关(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下进行募捐,并建立民间募捐的分级分地区等具体操作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公平享受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有效避免民间募捐的负面作用。
  捐赠财物的管理
  前几年,湖北省发生了两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募捐事件:其一,某学生患大病,急需治疗,所需款项巨大。经媒体报道呼吁后,募得几十万元资金,后来只花了十几万元病就治好了,多余的巨款就只好由校方代管,用于该生今后教育生活之需。其二,某学生经医院诊断患绝症,如花巨资治疗,也许有一线生机,经募捐募得20多万元资金。不料在复诊时,证实该生所谓绝症为误诊,所募得巨资如何处置,成为难题。
  笔者认为,民间募捐应遵循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一、一切捐赠财物为社会公共所有的原则;二、用于同类受助对象的原则;三、以达到受助基本目的为准的原则。具体地讲,就是针对某项特定对象进行的募捐活动,所募财物应由法定机构管理(如民政部门),并用之于受助对象,当受助目标达到时仍有剩余财物的,应当作为社会公有财物,用于今后同类所需救助对象的救助。因为,慈善事业的宗旨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坚持上述原则,有利于克服民间募捐中的腐败现象和有失社会公平现象的产生。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坚持一切捐赠财物社会公有原则,有着深刻的法理:透过一时一事特定的受助对象,捐赠所针对的其实是某一类所需救助的社会事件,而非某个特定的人。换一句话说,不管是谁身上发生了所需救助的情形,社会成员都会做出捐赠的行为,这与以血缘关系为基准的继承方法是完全不一样的。
  民间募捐中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民间募捐有序发展,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尤其重要:一、凡符合法定受助条件的对象,依法提出募捐申请的,管理机关应予以批准;二、凡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法定保险的主体,发生险情的,不得提出募捐申请;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向社会募捐逃避自身应负能负的经济责任;四、民间募捐应坚决执行自愿和无偿的原则。违反上述四条者,一定要依法查处。如此,民间募捐活动才能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她应有的积极社会功能。
  总之,我国民间募捐(非公益事业募捐)应当尽早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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