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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 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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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机构改革 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
  刘苹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同时鼓励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组织形式的公证处。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改革方案还特别强调,改制后的公证处根本属性不变,即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性质不变,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的身分不变,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变。
  据悉,我国现有公证处80%多为行政体制,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体制有着很大优势。这次改革措施从国家机构改革的大局出发,符合公证行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得到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办的大力支持。司法部为积极推动改革,在“全国深化公证工作改革会议”上,强调要统一对公证工作改革的思想认识,统一改革的方针政策,统一改革的方法和步调,一定要把方案落到实处。这次改革方案出台后,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的进度必将大大加快,合作制、合伙制试点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司法部特别要求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要加快、加大合作制、合伙制公证处的试点力度。
  我国公证制度长期以来采用行政体制模式,公证处都是国家机关,占国家行政编制。随着市场经济和公证事业的发展,这种体制暴露出诸多弊端:1.公证行为虽属于履行公共职务的行为,但不是行政管理行为,按行政管理模式运行,不适应公证工作的特点和规律。2.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行政体制下,公证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财产,不具备独立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能力,缺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3.难以建立专业化的公证队伍。公证行业要求公证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社会经验,在行政体制下,由于级别、待遇等条件的限制,公证行业难以吸引优秀人才。4.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行政体制下,公证机构是按行政级别和行政区划设置,受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的影响,无法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机构和人员。5.不利于与国际公证制度接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公证机构均不采用行政体制模式,国际公证组织也不接纳行政体制的公证组织为其成员。
  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证机构被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这一性质决定了公证机构最终要采用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中介组织通行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公证处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证权,是国家权力,由目前的行政体制过渡到合伙制、合作制,要取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同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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