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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改革 严守执业入口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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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考试改革 严守执业入口关
  孙艳辉
  公证行业的特点决定作为公证机构主体的公证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正是由于严格的选拔制度,才保证了公证人的高素质,确保了公证文书质量,维护了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证人享有很好的信誉,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我国公证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司法部一直把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人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担任公证员的条件规定主要是实行考核任命制。1989年司法部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公证员考试合格才能担任公证员。为适应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1992年起,司法部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参加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至今,由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公证员考试已举行过三次。全国公证员统考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公证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提高了公证质量和公证员的执业水平,公证队伍的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发展公证事业储备了后备力量。
  但是,长期以来公证队伍的发展因受行政编制影响,进人难、更新慢;公证机构由于内部机制缺乏生机和活力,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几次全国公证员统考都是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选材范围窄,社会上的许多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在发展公证队伍的问题上,过多强调数量而忽视质量,对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要求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公证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特别是公证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公证队伍素质低的问题已十分突出,成为影响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障碍。
  公证员考试制度的改革是《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考试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考试形式、报考人员条件和范围、实习和任命公证员等方面。为了积极推进公证员考试制度改革,司法部在今年9月16日、17日举行的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中,出台了两项改革措施:允许部分具备面向社会举行考试条件的省(区、市)向社会招考;提高了大、中城市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规定设区的市必须具有本科学历,县(县级市)必须具有法律大专学历,对报考人员的经历和身份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这些措施的实行,提高了公证员的准入条件,扩大了选拔人才的范围,严格把住了公证执业入口关,提高了公证队伍素质。
  为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扩大了考核担任公证员人员的范围: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经济、法律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审判员、检察员、律师或从事公证律师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调入公证处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而不必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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