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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走上证人席——上海市首例公证员出庭作证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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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公证员走上证人席
  ——上海市首例公证员出庭作证侧记
  顾云卿
  今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奥多比公司诉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证人席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证人———上海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彭传奇。
  本来,参加诉讼、出庭作证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证员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职人员,一般不直接出庭作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公证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依据和结果,同时也是诉讼中可以直接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随着法院庭审方式的改革,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越来越大,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因此,公证员不出庭作证的无形限制也自然排除。这次,彭传奇接到法院的通知,到庭参加诉讼,就是一个开始。
  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彭传奇、傅匀受理的是一项证据保全公证。他们对原告购买苹果牌计算机并到苏州市技术监督电子产品质量检验站当场进行检验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由于原告购买苹果牌计算机的行为是发生在1999年8月24日,而苏州市技术监督电子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检验并最终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则完成于1999年8月26日。在同一份公证书里,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公证文书所附的《检验报告》的书写日期相差了三天,造成了被告的异议。被告的质询就是:难道公证员对三天的检验全过程都进行监督了吗?彭传奇在法庭上当庭陈述说:“我们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公证申请人购买的计算机是从封闭的箱子里面拿出来的。购买后直接运到苏州市技术监督电子产品质量检验站当场进行检测,当天全部检测结束后即将此计算机封存。故全部行为应视为在8月24日已经全部完成。在此以后至26日这三天内所进行的是:对检验结果进行文字整理表述、报批和《检验报告》的打印。法院认定,公证书证明计算机实际检测于24日完成与《检验报告》于26日制作完成,两者并不矛盾。”在彭传奇作证以后,法院认定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以上陈述和判定的内容,统统写进了判决书。
  在出庭参加诉讼、作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对某些已经在要素式公证书中详细表述过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对某些与公证受理范围无关的问题,婉转地谢绝了回答,表现了公证人员尊重事实、恪守职责的良好素质。事后,美国奥多比公司特地给上海市公证处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勤政为民,依法公证”八个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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