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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要依法执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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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纵横

  中介组织要依法执业
  王锋
  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中介行业近几年内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很大的增长。然而一些中介组织受拜金主义的影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要能拉到业务,对当事人的非法要求有求必应,完全丧失了中介组织的主体地位,严重败坏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形象。市场中介组织,具有服务、鉴证和监督职能,如果这些中介组织的人员违背职责,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就会使不符合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和条件的公司、企业进入市场和进行非法经营,并误导市场判断,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中介组织的拜金化倾向,不仅是对既有规则秩序的破坏,而且从发展眼光看,它将会影响整个中介行业的信誉,窒息这个朝阳产业的发展。
  要改变当下中介业的这种不良倾向,我们所要采取的对策是:首先对于条件成熟的新兴中介行业,要加快行业立法步伐,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对中介行业我们要走出一条法律调整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道路,并逐步突出行业自律的作用。法律永远滞后于生活,所以立法就永远处于动态的过程。就社会中介行业来说,如果立法工作做好了,再辅之以灵活有效的行业管理,健康的行业运作状态便不难形成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已证实了这一点。近几年,随着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国家适时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制订通过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对律师执业过程中权利、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在强化对律师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对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由此可见,行业立法、行业自律已成为中介行业在依法治国方略下规范发展的新趋势。同时还应看到,要真正实现中介组织的依法执业,其从业人员个人品格操守也是不能缺少的前提。
  目前中介业的立法已初具规模,行业自律组织也已纷纷设立,然而中介业的运转状况却实在堪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都有专门条款来惩戒这种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已为此类犯罪分子明确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甚至更为严厉的处罚。然而由于执法不严使我们规定的法律责任不落实,违法分子因此肆无忌惮。执法不严已成为我们规范中介行业管理的大敌。要矫正中介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于以身试法者,我们不仅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触犯刑律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姑息放纵犯罪。
  应当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市场交易正趋规范,中介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抓住机遇,发展自己,是中介组织处于此种经济环境下求生存的唯一出路;公正守法,诚实信用也是中介组织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求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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