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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关系处理好 农村发展有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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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8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民主建设在乡村

  “两委”关系处理好 农村发展有保障
  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的关系能否处理好,直接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少数村不能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表现为“村里大事由谁拍板”争论不清,党支部、村委会争人权、争事权、争财权。如何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从农村基层的具体实践中,我认为应做到以下五点:
  旗帜鲜明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根本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从法律上确立了党支部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党支部要站在领导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第一线,切实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保证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职能和权利,改变对村委会“要你办就得办”的家长作风。村委会要主动接受党支部的政治领导,自觉维护党在农村的政治权威和核心地位,并勇于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率领群众搞好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
  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必要前提。党支部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领导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和青年、妇女、民兵等群众组织;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村委会的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这些规定表明,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组织,不能相互混淆。乡镇党委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具体明确界定“两委”职责,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造条件,使之既不超限用权,又不推诿扯皮,从而达到二者默契配合的目的。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有效办法。在村委会选举时,党支部成员要踊跃参选,通过法律程序进入村委会班子。在调整支委班子或党支部选举时,也应吸收村委会成员中的党员进入支委班子。通过交叉任职,让村委会成员中的支委委员把党支部意图带入村委会,更加便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让村委会成员进入支委班子,有助于支委在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了解方方面面的意见,集思广益。
  严格程序,民主决策,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重要保证。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在于民主。凡是涉及广大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党支部和村委会都不能代替村民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在具体决策过程中,党支部应当会同村委会,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力求把党组织的意见,上升为村民意志。在召开“两委”联席会议时,党支部书记应是召集人。严格程序、民主决策的过程,是干部意图、群众意愿相结合的过程,也是党支部和村委会意见相统一的过程,可以减少很多误解和隔阂。反之,压制民主,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就容易形成“两张皮”、“两家人”现象。
  加强教育,提高干部素质,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环节。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党支部与村委会能不能融洽地开展工作,因而必须加强对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培训教育。一要熟悉、掌握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了解各自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懂规矩,上轨道。二要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个人都无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搞一人说了算。三要淡化“官”念,增强服务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发展这一共同目标上。做到了这些,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就没有什么问题不可以解决,没有什么困难不可以克服。
  河南林州市 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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