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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方略——“九五”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经验述评(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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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06
第1版(要闻)
专栏:

  基本的方略
  ——“九五”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经验述评(七)
  本报记者 毛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九五”期间,我们党坚持这一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实行基本方略的榜样
  今年9月22日上午,中共中央举办法制讲座,内容是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主持并作重要讲话,中央政治局常委全体参加了这次讲座。
  这已经是中共中央举办的第十一次法制讲座,每次都是江泽民同志亲自主持。在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件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示范和激励作用。
  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是在江泽民总书记的倡导下自1994年底开始举办的。江泽民同志多次谈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我们这些领导同志,多是学习自然科学的,要管理好国家和社会,必须补上法律这一课,认真地学一点法律知识。
  每次法制讲座的题目,都是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针对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的。1996年2月8日,第三次法制讲座的题目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998年5月12日,第七次法制讲座的题目是《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1999年底,第十次法制讲座的题目是《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6月至今,已先后举行了十六期法制讲座,主讲人皆是我国法学界的著名专家学者,每次都由李鹏委员长主持并作重要讲话。
  值得一提的是,“九五”的这五年恰恰是我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第三个“五年”,这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展开的。与“一五”普法的启蒙式教育、“二五”普法强调专业法知识学习不同,“三五”普法是站在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更加注重强调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实行基本方略的坚实基础
  中共中央连续举办的法制讲座,在全国起到了巨大的示范表率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九五”期间,全国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已经举办了252次,有9951人次参加。经过正规法律培训的地市(厅局)级领导干部达到17.6万人次。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被贯彻于各项实际工作之中。
  “九五”期间,全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全国8亿多普法对象中有7.5亿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50多个重要法律法规被全国普法办列入重点宣传普及计划。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等省还组织了百万公民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参加民主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树立,全社会初步呈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风气。
  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九五”期间,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依法治省(市、自治区)工作,有95%的地级市、87%的县(市、区)和75%的基层单位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的全方位依法治理格局已全面形成,并呈整体推进之势。
  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
  “九五”以来,中国的立法“驶入了快车道”,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中共中央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同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认真讨论了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依照宪法规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此次修宪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从而翻开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新的一页,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和任务。显示出中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
  今年9月15日,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因利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今年3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因经济犯罪被法院执行死刑。成克杰、胡长清的伏法,一方面表明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强,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反腐败斗争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法有明文,情无可恕”。惩办成克杰、胡长清,对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也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它昭示人们,在社会主义中国,绝对没有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公民,不论是什么人,也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刑律,都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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