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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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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08
第7版(读者来信)
专栏:

  审判
  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
  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致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初步认定1994年安徽省临泉县法院一审、1995年原阜阳地区(现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卢家寿侮辱女法官王海侠案,在立案程序、判决内容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请安徽省高院认真依法处理。一年过去了,这一案件仍没有结果。
  是女法官受辱自杀,还是年轻人含冤被抓?
  1994年7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卢家寿在阜南县赵集搭乘阜南县法院法官王海侠借用的车子准备返回阜南县城,卢上车后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王让卢坐在了后面,对此,卢心中不快。当车行至阜南县法院门口时,卢说,坐车什么前位后位的,年轻人不要太狂,以后多注意点礼节等。两人随即发生争吵,相互厮打,卢将王脖颈抓破,后被制止。王海侠上班后,服用了30片安眠药,经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死亡。
  临泉县法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卢家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不服,但上诉被原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对此,卢家寿的律师高国志说,在法院门前发生争执后,卢家寿下车去乘坐三轮车回家,王海侠追上去辱骂,向卢的脸上吐唾沫,并打了卢的脸。卢看到该县法院宁院长在大门前,就跑过去向他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宁把卢和王海侠分别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他批评了王海侠,送走了卢家寿。王海侠下午正常上班,但她要求请假7天,宁未批准,后来才服安眠药自杀。不能因王自杀就判卢有罪。
  法学界有关人士也指出,即使卢家寿对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卢在争执中抓伤了王,依法应以伤害罪论处,也不能定卢家寿犯侮辱罪。因为侮辱罪是指故意用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法院对该案的定性是错误的。
  是依法办案还是依权办案?
  据了解,大学毕业的卢家寿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停止上访,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认真处理。去年6月,他上访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经过与申诉人两天接谈及审阅了上诉人提出的一、二审判决书、律师调查、目击者的证言和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致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初步认定此案的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根据法律规定,自诉案件不诉不理。因为自诉人起诉只是一面之词,尚未查证,不能对被诉人采取逮捕或收容措施。王海侠服安眠药自杀的当天,卢就被阜南法院抓捕关押于阜南县公安局看守所,同年8月1日被阜南法院逮捕,而自诉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是在同年11月8日。因而,此案的立案程序违背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
  二、这是一起自诉案,法院应依法把自诉状送至被诉人。但临泉县法院开庭前没将自诉状送达被告人,使自诉人失去反诉权,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卢犯罪的主要证言是阜南县法院干部郑某等三人的证言。这些证言却没有在法庭上宣读质证就作为定案依据,这是违反审判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定,对这一起案件的判决内容有几点调查不实:
  一是该案的主要事实发生在卢和王在法院门口下车、坐三轮车这一过程,而判决内容却没有这一事实过程。
  二是判决认定“卢将王胸前衣服撕烂,抓伤其前胸多处”。而王服安眠药后在医院抢救时,医生郭某证明:当时未发现王身上有任何外伤。
  三是在王和卢发生纠纷后,法院宁院长、王海侠所在庭的庭长对这一事件已进行过处理。他们最清楚王当时是否被伤害。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却没有这两人的证明材料。
  依照法律,这一案件的宣判结果应在审理后定。但根据卷宗记录,1994年11月19日下午,阜阳中院领导开会定下意见:此案是侮辱罪,刑期在2年以下,1年以上,经济损失赔偿在2000—3000元。果然,11月30日的宣判结果是:判处被告人卢家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赔偿2000元。法学界人士提出,如此不禁让人起疑:具体审判机关是否是个摆设,审判过程是否是走过场?审判是依权还是依法?
  此案目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愿卢家寿案能早日得到公正处理。
  新华社记者 崔海教
  安徽日报记者 程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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