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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天空下健康成长——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之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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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0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法律的天空下健康成长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之四
  本报记者 柳晓森 吴兢
  江苏某地一名面目清秀、学习成绩优秀的女中学生被当地的小流氓看上,以交朋友为名屡屡骚扰,在被女孩严辞拒绝之后,流氓心生恶意,到处诋毁女孩子名誉。这名学生在四处求助未果的情况下,退学回家,原来美好的梦想就此改变了;
  今年新学年伊始,北京一名初中生因不堪忍受坏孩子的欺侮,与粗鲁的父亲一起,把一名坏孩子失手打死,爱子的父亲和好学的孩子一起身陷牢狱,幸福的家庭就此陷入痛苦的深渊。
  在孩子身上的悲剧一幕幕发生,我们的心一次次被揪紧。难道我们的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这些花朵般的孩子吗?难道我们不能让法制教育在孩子们的心中扎下根吗?
  法制教育,要未雨绸缪,深入孩子内心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能够跟上,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四川成都的华西小学、张家巷小学日前邀请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和成都少年管教所的同志到学校里给孩子们上法制课,并让两名少年犯现身说法,用自己惨痛教训告诉大家,不懂法、不守法的后果。这是一堂富有效果的法制课,这些年幼的孩子被震动了:原来不遵纪守法,他们可能被剥夺在阳光下踢球、在草地上嬉戏打闹的权利。
  法制教育意义之所以重大,它不但可以教育未成年人法与非法的界线,让他们知道法律的威严,更是带领他们领悟人生真、善、美的必备条件。可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遗憾地发现,我们的法制教育还很落后,与实际要求存在着明显差距。
  首先是家庭教育中的法制教育,在有些家庭基本上是空白。大多数家庭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德育,认为:“学习成绩好,孩子的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哪有闲工夫去学坏?”可在不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们会发现,一些班干部、学习尖子也参与作案。因为:“法制教育的落后导致法制观念的淡薄,尤其在好成绩的掩盖下,更忽视了孩子身上潜在的不良倾向。”
  学生一天的主要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就学的孩子主要知识来源于课堂,学校在法制教育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惜的是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还未普及到每一个育人者的头脑深处,而且现有的法制教育形式也显单薄和教条,难以有效地触动学生的灵魂深处。辽宁某地在1998年曾先后发生未成年人持刀抢劫出租车,攀扒楼房入室盗窃等案件。这些孩子多是学校追求升学率、及格率等硬性指标的牺牲品,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尴尬地位是致使这些孩子不懂法,胆大妄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不论我们的法制教育是如何欠缺,我们爱自己的孩子是永远的,社会关心下一代是不变的,这就需要我们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为孩子们提高法制观念做点什么。可喜的是,我们越来越多地听到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的消息:
  湖南湘潭市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普法讲师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黑龙江积极筹拍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电视片;宁夏开通首条面向全区青少年的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湖南邵阳市开展了公检法司干警兼任中小学副校长活动,将法律知识当作礼物介绍给孩子们。共青团中央更是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职能,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充实广大青少年的精神生活。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要渗透到他们成长的每个环节
  如何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保护,保障他们生活的每个环节不受恶意干扰,这一直是我国法律工作者思考的命题。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是带有这一法律精神的重要法律。
  上海有一名正在青春期、逆反心理极强的女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始终很紧张,以至于家长与女儿之间形同路人,女孩常常夜不归宿,终于结识坏人,染上吸毒的恶习,走上卖淫的犯罪歧途。
  对于这样的家庭悲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虽然法律未对违反者做出具体处罚规定,但法律的精神是明确的:家长不得忽视对子女的教育和约束。
  1998年11月,北京市崇文区某职高的3名学生因无故到外区某校寻衅滋事,致使一名学生被打伤,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这3名学生已超过义务教育范围,因此学校根据市教委文件作出“劝其退学的处理决定”。此决定公布之后,3名学生和家长多次提出继续在校就读的申请。为了让这3名学生能够回校就读,崇文区教委多次到该校做工作。1999年4月1日,学校正式决定批准3名学生作为旁听生回校上课。而这3名失足学生之所以能幸运地有学上,是因为1998年6月,崇文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区教委、区法院三家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后就学问题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因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学校不得令其停课。被宣布缓刑、免刑的在校少年犯,原则仍应当回到原校或其它学校继续就读……学校接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学生有困难的,可由教育部门和法院协商解决……”
  这个规定出台后,区法院少年庭每次审理、审判少年犯时,教育部门必有人到庭,就该生的就学问题回答法官的询问。那些符合就学条件的少年犯的学习权利得到了保障。
  规定实行一年,颇见成效。崇文区1998年学生违法犯罪率为0.26‰,远低于1990年的比率,全区有1/3的学校保持5年无犯罪率。崇文区的失足少年之所以能够顺利回归学校,并非依赖于校长的“开恩”,而是预防未年成人犯罪法的精神在闪烁。
  家庭、学校和社会构成未成年人生存的完整空间。法律没有忘记为孩子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空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等等。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天空下,我们的孩子们能够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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