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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敢于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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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谈谈“敢于监督”
  舒颖
  时下,“敢于监督”是不少地方人大公文、材料或人大代表公开讲话中常见的提法。笔者认为,这个提法值得斟酌。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同级“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的效力高于其他任何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和保障。因而,这种监督不应该是“敢”与“不敢”的问题,而是一种法定的理直气壮的行为。
  “敢于监督”提法是针对“不敢监督”而言的。一方面由于有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时习惯听命于领导,受“长官意志”制约,前怕狼后怕虎,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一方面,有些被监督者不习惯接受监督,把正常监督看成了添乱、找麻烦。在“一府两院”不能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的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就只有鼓起勇气和胆量,才能“敢于监督”。
  “敢于监督”这一提法的存在,反映了我国人大监督的效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较大的差距。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走出“敢于监督”的套子,就必须加大人大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被监督者的人大意识及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在监督过程中,扎扎实实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多在实质性问题上下功夫,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静态权威变成工作中的动态权威,把缩手缩脚的“敢于监督”转变成理直气壮的必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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