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阅读
  • 0回复

抚顺市顺城区出台“零口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刑事诉讼中“口供”观念的转变:从“宁可信其有”转向“宁可信其无”
  抚顺市顺城区出台“零口供”
  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本报讯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推出了三易其稿而成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在司法界引起震动。“零口供”中规定将刑事诉讼传统的有罪推定转为无罪推定。
  几年来,中国刑事诉讼中有关嫌疑犯有无沉默权的争论一直为人瞩目,而随着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一中国坚持了几千年的审案原则也随之动摇。就在这种形势下,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七年末悄悄地开始了“零口供”的尝试。《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推出后,立即引起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和认同,并表示要将其推而广之。
  “零口供”这一概念通俗的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诉,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诉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是否有罪。
  这一办案程序是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再用证据推翻无罪的假设,即“宁可信其无”,而中国刑事诉讼中一向执行的是先认定其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即“宁可信其有”,这等于将中国刑讼的司法观念彻底转变。
  口供如果不再是证据之王,甚至被检察机关视为“零”,侦查机关将不会再为取得口供而不择手段,取而代之的是努力找寻有力证据以证明其犯罪。因此,“零口供”规则一旦实施,将成为遏制长期以来在司法界时有发生的刑讯逼供、诱供、引供事件的最有力的武器。这一点在“零口供”规则中也有如下规定:侦查机关引供、诱供、刑讯逼供而产生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诉须作绝对排除。当然,依照我国国情,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采用“零口供”。被害人死亡案、非既遂案件、受贿案件、盗窃无直接证人案等被顺城区检察院列为不适用“零口供”案件。
  目前,顺城区检察院起诉科已将“零口供”运用于工作之中。“零口供”能否被辽宁省甚至全国推而广之?“零口供”在具体实施中是否能落到实处?沉默权是否会被法律认可?侦查机关的手脚是否会被“零口供”所束缚?证明这些尚需时日,但毕竟有人提出了这个课题。
  (张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