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阅读
  • 0回复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税
  杨立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正如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大会上讲话指出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税收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组织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我们纵观建国以来税收法制建设的历史,基本上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发展历程,个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着深刻的教训。可以说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从“无税”到“有税”,从“非税论”到“依法治税”走过了一条曲折而艰难的道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完善,我国现已基本上建立起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数十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尤其是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各税种条例的重新修订和完善,新刑法修改后“危害税收征管罪”等犯罪的确立,以及与税法相关的规范税务机关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也为各级税务机关推进依法治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深化,现行的税收法制体系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例如我国实行凭增值税务专用发票抵扣来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如果没有针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去作法律保障,就不能确保税制改革成果。其次在当前实施企业破产、兼并和改制的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就有必要对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作进一步修改,以保证国家税收不至于在企业破产和改制中出现不应有的流失。
  税法体系是由若干个单行税法以及各单行税法中不同位阶的税收法规组成的,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显然,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还不够科学、完善,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达到真正“依法治税”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例如,我国还没有“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等,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征管措施的规定还不够全面,有些规定还停留在原则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都有待于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作者系广西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