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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颁布 在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100人,可成立开放式基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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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2
第2版(要闻)
专栏: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颁布
  在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100人,可成立开放式基金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设立、运作及其相关活动,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今天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据悉,《试点办法》的各项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之中;监管机关与境外专家正在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提交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方案进行研究、评估。一俟这两方面工作完成,即开始开放式基金的试点工作。
  《试点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设立规定了详细的条件。开放式基金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由基金管理人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开放式基金可在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期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试点办法》还规定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则。《试点办法》指出,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1天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等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一般应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此外,《试点办法》还规定,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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