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阅读
  • 0回复

随意调整、撤换村委会干部——违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2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民主建设在乡村

  随意调整、撤换村委会干部——违法
  (一)
  近一段时间,灵宝市农村出现了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随意调整撤换村委会干部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些村党支部认为当选的村主任或村干部不是自己的“意中人”,采取不管、不分工的态度,迫使其自行辞职。二是个别村党支部在村部贴上一张大红纸就将村委会主任“免职”。三是个别乡(镇)政府对自己不满意的村委会干部另眼相待,不颁发当选证书。四是个别乡(镇)直接任命村委会干部。
  上述做法损害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与当今依法治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大趋势相背离。
  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不利于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关方面应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前农村政策法纪教育,把尊重村民民主权利、保障村干部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河南灵宝市民政局张毅力
  (二)
  据报载:今年8月,某县城关镇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全镇21个村的村组干部进行了清编整顿,其中清退村干部30人,清退村民小组长34人,共减轻农民负担15.6万元。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属于政权组织序列,村委会干部不存在编制问题,对村组干部提出清编清退是常识性错误提法。要明确村组干部职数,必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进行;换届选举后,再确定干部职数,对依法选举产生的村组干部实行清编清退就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减轻农民负担已摆上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为此付出了艰辛努力,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但减轻农民负担不能一味地只追求效果,而忽视了程序,特别是涉及有关法律的,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否则就会顾此失彼,把自己送上被告席,更重要的是容易挫伤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稳定。
  湖北南漳县民政局 隆贵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