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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 明确居委会性质和任务完善居民自治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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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4
第2版(要闻)
专栏:

  姜春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
  明确居委会性质和任务完善居民自治制度
  本报北京10月13日讯 新华社记者沈路涛、本报记者傅旭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检查组12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主持会议并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性质和任务,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减轻居委会负担,加强居民自治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今年8月底至9月中旬,分4个小组赴上海、江苏、黑龙江、辽宁、新疆、甘肃、云南、贵州等8个省、市、自治区,对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北京等4个城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进行了自查。在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代表检查组,向国务院主管部门通报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
  在听取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姜春云表示,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居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10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把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摆到了重要位置;居委会的自身建设得到了加强,干部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居委会的自治活动逐步规范化,各地广泛开展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内容的丰富多彩的群众自治活动。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有效促进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在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谈到居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时,姜春云指出,一些地方对居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不够深入,部分干部对居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肤浅甚至有偏颇,致使有些街道办事处把居委会当成自己的下属派出机构,把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变成了必须完成的“责任目标”。居委会变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过多地承担了本应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的任务。有些居委会的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还有待改善,居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社区意识还有待增强。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改革的深化,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居委会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要求,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在谈到居委会和社区建设的关系问题时,姜春云强调,居委会建设和社区建设是有所区别的,两者要相互配合,但不能相互代替。有些市区对社区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这一探索应当注意不能违反居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论怎样进行调整,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不能变,基层人民政府与居委会的指导关系不能变,居委会的自治职能不能变。在这个前提下,居委会的规模、班子、工作方式等都可以作必要的调整和变动。
  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在发言中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对做好居委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表示作为居委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好居委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和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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