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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对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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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7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
  ——对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的思考
  本报记者 董宏君
  目前,不合格党员“出口”不畅,滞留在党内,腐蚀了党的肌体,影响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损害了党的形象,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从严治党,认真解决不合格党员问题,对新时期党的建设至关重要。
  现状——认识不足,工作不力
  目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之所以存在不力现象,缘于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干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从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实践中,有不少人担心抓处置不合格党员这件事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自己还会背上“左”的标签;有的片面地认为,既然当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应多讲“实惠”,只要不违法乱纪,就可以不作处理;有的抱着悲观的心态,觉得当前社会风气较差,党内不合格党员人数不少,清除一两个解决不了问题,处置不处置无所谓;有的是嫌抓这项工作费力不讨好,不仅得罪人,弄不好,受处理的党员还会找茬儿,给自己惹麻烦,与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家相安无事;有的认为不合格党员处置多了,等于揭自己的短,给自己和单位的工作抹黑,影响自己的前程和政绩,甚至有意将不合格党员“保护”起来;有的党组织对一些年龄较轻的不合格党员过于袒护,常常“低调处理”或者“内部消化”,担心会断送他们的政治前途,而采取“宽大为怀”的态度;对不合格的老党员则是不忍处置,认为他们干了一辈子革命,无功劳也有苦劳,处理起来太伤感情,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对个别老党员的处置时,主动上门为其说情,“好人主义”成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绊脚石。
  问题——标准难把握,方式太单一
  不少党务工作者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际工作中感到难以操作,主要是因为处置标准把握不准。有的党务工作者把党章中关于“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的要求,片面理解为党员属于终身制,不能处置,误解了党章的本意。有人把党章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理解为可以不写申请退党报告,党组织也不需要讨论通过,就可以自由进出。有的人对“丧失党员条件者,不起党员作用者,对党丧失信心者”的概念理解模糊不清,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定性多,定量少,比较原则,伸缩空间大,不好把握。
  此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也比较单一。目前,民主评议是许多基层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时采取的唯一方式。这种方式对于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局限性,适应不了当前党员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大量流动等新情况的要求,难以达到全面客观、合理准确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一是评议方法单一,大多采取的都是面对面评议的方式,许多党员碍于情面,不说真话,不敢或不愿触及实质性的问题;二是参加评议的范围较窄,大多是本单位或本支部的党员之间互相评议,不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三是一些党组织的民主评议流于形式,严肃民主评议变成了赶任务,走过场。
  对策——制定科学标准,增强党章约束力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履行党要管党职责的重要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应从战略高度认识到,不抓住机遇发展经济要犯历史性错误;只抓经济,放松党的建设,不重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样要犯历史性错误。
  因此,尽快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并对具体方法、步骤作出明确规定,是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的关键。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建立党员资格审查制度,实行处置前后谈话制度,坚持检查督办制度,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出口”的畅通。
  切实增强党章的普遍约束力,让党章真正起到规范党员行为的作用。党的章程无论如何完善和正确,如果执行和实施得不到保障,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不但要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要有党章的监督。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逐步形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经常化和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对一些违反党章行为,哪怕是轻度违章行为都应严格查处,消除党员的侥幸心理,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自觉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尊严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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