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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不”时要说“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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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1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该说“不”时要说“不”
  王海峰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办理好代表意见、建议,则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许多地方把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作为衡量办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于是,各承办单位在提高代表的“满意率”上做了大量工作,以期得到代表对办理成果的肯定。
  然而,据笔者调查,这“满意率”中也存有一定水分。究其原因,除有的承办单位做表面文章以取得代表的满意外,个别代表的不负责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有的代表虽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但由于存有顾虑,不得不表示满意;有的代表经不住承办单位三番五次的登门走访,虽然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但面对承办单位的“满腔热情”,只好表示满意;有的代表或因工作关系、或因个人感情,对办理结果虽不满意但也违心地表示了满意;还有的代表在承办单位征求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时碍于情面表示了满意,但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时却又表示了不满意。所有这些,不仅使代表“满意率”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也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对此,笔者建议,人大代表在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作出评价时,一定要珍惜手中的权力,该说“不”时要说“不”。要消除顾虑,敢于为民代言。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如果不敢于为民鼓与呼,就辜负了人民群众的厚望。对办理结果的评价,满意的就表示满意,不满意的就表示不满意,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要实事求是,做到表里一致。对办理结果的评价,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能出尔反尔,承办单位征求意见时违心地表示了满意,而人大办事机构再征求意见时才实话实说,又表示了不满意,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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