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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权力压服诉讼对手——河南农发公司依法上诉后被区政府查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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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30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汇报

  岂能用权力压服诉讼对手
  ——河南农发公司依法上诉后被区政府查封
  本报记者 傅昌波 戴鹏
  去年11月24日,本报以《谁该对这些投资者负责?》为题,报道了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违法向河南农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农发公司”)出让、出租黄河滩地,参与农发公司的招商活动并为招商活动提供信用保障,造成众多投资者经济损失的事件。最近,农发公司和许多投资者又分别给本报来信,反映管委会及其所代表的郑州市邙山区政府不仅不正视其在该事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而成立所谓的专案组干扰正常经济诉讼活动。为此,记者再次赴郑州市进行了采访。
  1998年9月,由管委会和农发公司共同发起的“农发绿色产业行动方案”(该方案旨在利用黄河滩地搞农业开发,本身违反国家《防洪法》等法规)因河务部门的查处而破产后,农发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管委会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由管委会向其返还440万元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并赔偿损失。1999年5月,该案一审管委会胜诉,农发公司则依法上诉。目前该案正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管委会与农发公司在此事件中各自应负什么责任,按理完全可以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但是目前这一经济纠纷案件却变得十分复杂。1999年6月,作为经济诉讼案被告、被上诉人的郑州市邙山区政府突然成立专案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查封了农发公司。专案组拿走了农发公司的有关上诉文件、证据,冻结了包括银行账号、车辆在内的农发公司全部财产,抓走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宁及其父亲、弟弟、司机等人。两家出于道义资助农发公司上诉的公司也遭到专案组的查封,其法定代表人柯童、史亘泰也先后被专案组带走。专案组将这些人送到邙山公安分局拘留所等场所“监视居住”,每天向他们收取100到200元的食宿费。目前,部分人员在交纳2万元至20万元的保证金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孔宁、史亘泰等人仍被继续关押。
  邙山区政府及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这么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农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对记者说,邙山区政府成立所谓的专案组是为避免败诉而滥用权力,目的是使农发公司无法参加正常的诉讼活动。投资者代表尹志华、吴青等人也告诉记者,他们认为邙山区政府这么做是为了推卸责任,因为管委会当时不仅与农发公司“共管银行账户”,其主任卢书海等人还多次在收款现场向投资者作政策说明,由此可见管委会及其所代表的区政府在收取农发公司给他们的440万元时,清楚地知道农发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如果区政府真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什么当时不制止他们向农发公司交款?为什么在长达8个多月的一审诉讼期间不采取行动,偏要等到农发公司依法上诉,继续要求政府退款后,才突然指控农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外,既然农发公司各招商计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专案组为什么不追究作为共同参与者、信用保障者和既得利益者的管委会的责任?为什么管委会所代表的邙山区政府反而成了专案组的组织者呢?吴青等投资者认为,不管这件事最终被认定为什么性质,管委会及其所代表的邙山区政府都无法推卸其应负的责任,其所收的440万元应无条件退还给群众。
  当地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他们至今没有对农发公司招商行为的性质做出认定。他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247号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查处程序一般是:群众举报,人民银行派员调查并做出正式结论,然后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郑州市数起此类案件的查处一般是按这一程序进行的,但邙山区的专案组对农发公司的立案没有经过这一程序。有关专家对记者说,投资者响应农发公司招商计划并交款开始于1998年4月,当时郑州市已有数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查处或正在查处,如果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老百姓是不会轻易向一家公司交款的。此外,就算农发公司招商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似,因其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务院247号令颁布之前,依法也应当适用“以清理整顿为主”的政策。再退一步说,即使农发公司招商行为完全可以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其招商过程中有政府行为且政府获得了440万元,按照规定也应该用清理整顿的政策来对待。因此,邙山区政府和公安分局这样草率立案抓人是不妥当的。
  据了解,目前这一事件已经引起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领导的重视。郑州市委副书记邵其政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委已责成有关部门与当地人民银行一起研究该案的立案依据及定性问题,如果错了要尽快放人。他要求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确保农发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经济诉讼活动不受影响。此外,市委市政府将组成一个调查组,查清管委会及其所代表的邙山区政府在这一事件中是否应负责任,应负多大的责任。
  编后:郑州高新农业试验区管委会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越权出租、出让国有土地并参与随后的招商活动,使投资者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这个经济案件中,管委会及其所代表的郑州市邙山区政府,应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应负多大的责任,理应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但邙山区政府不是这么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他们迫不及待地成立专案组,查封诉讼对方的公司,抓捕并关押诉讼对方的人员,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邙山区政府是依法行政,还是以权压人?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我们不仅要求每个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各级政府更应该身体力行,树立良好的形象,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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