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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有关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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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24
第2版(要闻)
专栏: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有关经营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报道: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作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李伯勇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本法应当明确规定渔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李伯勇说,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在养殖业中存在的一些不注意生态环境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养殖水域的污染。”
  李伯勇说,为对白鳍豚等珍贵的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以防止其灭绝,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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