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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查核存款对象范围扩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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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0-24
第2版(要闻)
专栏:

  税务机关查核存款对象范围扩大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今天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他说,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税收秩序,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两次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储蓄存款的查询、税收与普通债权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税务检查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草案则将被查核的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提出,查询所有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应慎重对待,应限制得更严格一些。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这条规定修改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纳税人个人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胡光宝说,为了让这一规定更确切,并有利于法律之间的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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