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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抢劫“长胜”轮杀人凶手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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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29
第2版(要闻)
专栏: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抢劫“长胜”轮杀人凶手伏法
  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抢劫香港“长胜”轮的翁泗亮、索尼·韦等13名杀人凶手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上述罪犯今天已在广东汕尾伏法。
  1998年8月,广东汕尾人翁泗亮等人和印度尼西亚籍人索尼·韦多次密谋共同在海上抢劫货轮。1998年10月,翁泗亮、索尼·韦先后纠集河南省南阳市农民贾宏伟等人,着手准备枪支、船只等作案工具实施海上抢劫,并进行了具体分工。11月15日,索尼·韦、贾宏伟等20余人冒充我公安人员,乘坐1艘铁壳船出海抢劫,于次日中午在南中国海域强行截扣正常航行的香港惠博轮船公司“长胜”号货轮。索尼·韦、贾宏伟等人持枪和棍棒等凶器登上“长胜”号货轮后,抢占驾驶台、船长室,将全船23名船员捆绑押入船舱,对船上物品进行搜掠。其后,又残忍地将23名船员全部杀害,并通过境外非法分子将这艘货轮作价30万美元变卖,并将赃款97万元人民币全部瓜分。此外,翁泗亮、索尼·韦、贾宏伟等人于同年8至9月间,还先后抢劫了其他两艘外籍货轮;索尼·韦被捕获时还非法持有毒品156克。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判处翁泗亮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并罚,并处索尼·韦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贾宏伟等11人也分别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案的其他25名被告人亦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宣判后,翁泗亮、索尼·韦、贾宏伟等13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翁泗亮、索尼·韦、贾宏伟等13人结伙冒充公安边防人员,持枪械等凶器在海上抢劫过往轮船,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手段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给海运事业造成极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并依法核准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强调,海盗犯罪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我司法机关始终对这类严重犯罪给予最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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