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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行政干预金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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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1-03
第4版(要闻)
专栏:

  不得行政干预金融
  《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而滦县县政府采取行政干预手段,擅自指定存款机构,致使部分储户恐慌挤提。各级政府和有关人员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禁行政干预金融业务。不得指定存款机构,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法》,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审查和发放贷款,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担保。——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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