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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规定 厅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有“禁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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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1-25
第2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规定
  厅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有“禁区”
  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规定,对检察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厅局级)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划出“禁区”,今后检察机关厅以上干部配偶和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将有一块不可逾越的“雷池”。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对检察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厅局级,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作出的这项规定。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所在检察机关管辖的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准在律师事务所担任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准在其任职机关管辖的地区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从事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其所在机关或所管辖机关的检察制服制作、办公设施改造、基建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包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议接待、人员培训、汽车修理等活动。
  规定最后指出,违反这个规定的,要限期纠正。不纠正的,领导干部本人要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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