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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先行 资金保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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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1-24
第7版(国际)
专栏:他山之石

  法律先行 资金保证
  本报驻日本记者 于青 管克江
  结束语:迄今,本报已陆续刊登了15篇关于外国如何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文章,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借鉴。在这个系列报道结束之际,我们向关心和支持这个栏目的单位和读者表示衷心感谢。
  北海道的人口只占全日本的4.5%,而土地面积却占全日本的1/5。这个人口密度最低、无霜期最短、唯一有少数民族的地区,人均收入能达到居中的水平,是得益于中央政府为北海道开发长期实行倾斜政策。
  1950年5月1日,日本颁发了《北海道开发法》(以下简称开发法),指出了北海道开发由国家主导的原则,该法规定:“国家为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以及解决人口问题,将制定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有关事业从1951年开始依照关于有关事业的法律规定实施。”明确规定北海道开发按照国家制定的计划、法令实施。
  开发法规定内阁对开发问题要集思广益。开发法还规定:“有关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就开发计划向内阁提出意见”,“内阁接受意见时,要迅速作出回答。”
  开发法确定的北海道开发行政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一、根据开发法,北海道开发厅长官由国务大臣担任。其出发点是,为了推进开发北海道的国策,在制定开发计划、实施开发事业时,必须拥有与一般性行政体系不同的、强有力的领导体系,确保适时反映地方实情。
  二、根据开发法,1950年在中央政府中设置了北海道开发厅,次年在北海道首府札幌设置了北海道开发局,确立了超越条状分割的各省框架的综合性行政体制。北海道开发厅负责开发计划的调查和立案,并根据开发计划单独作出公共事业预算,调整和推进开发事业。北海道开发局则负责开发计划的调查、负责公路、河流、港口、机场、农村的配置及国家直属公共事业的综合实施。这套综合性行政体系制,兼顾从开发计划的调查、立案、预算,到开发事业的实施,根据开发的需要,进行综合性的、一元化地统筹安排,使北海道的开发得以迅速顺利地展开。
  为了推进开发计划,从财政预算方面确保开发资金,建立了由北海道开发厅一揽子制定公共事业费预算的制度。北海道开发事业费逐年增加,战后半个多世纪,在日本财政预算的一般公共事业费中一直占10%以上,例如,1951年,北海道开发事业费为70亿日元,占同年一般公共事业费12.3%;1961年为455亿日元,占14.5%;1971年为2021亿日元,占12.7%;1981年为7035亿日元,占11%;1991年为8065日元,占10.6%。
  由北海道开发厅一揽子作出的预算包括:治山治水、公路、港口、渔港、机场、住宅、下水道、环境卫生、农业农村配置等有关公共事业费。在制定预算阶段,这些费用由北海道开发厅与各省厅协调后提出概算要求。审议通过后用于开发的预算,北海道开发厅根据不同项目,移交给农林水产省、运输省和建设省等有关省厅执行。作为北海道开发厅派驻机构的北海道开发局,在当地接受有关省厅的指挥监督,协调实施开发项目。在长达50多年时间里,约有35%的北海道开发事业费的约35%一直用于公路建设,约20%用于农业农村配备,约15%用于治理山川,约10%用于港口、机场建设。北海道开发事业费多年用于基础建设的方针没有变化,其用途比例也是多年相对稳定。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为振兴各种产业,1956年由政府主导,成立了政策投资银行性质的“北海道开发公库”,1966年改名为“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向有利于促进地区开发的产业、事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根据《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从2001年1月起,日本政府机构现行的1府22省厅精简为1府12省厅。北海道开发厅与建设省、运输省和国土厅合并为国土交通省,该省下设北海道开发局。国土交通省将继承北海道开发厅的任务和行政功能。北海道开发的有关预算,将由国土交通省一揽子作出。
  北海道开发厅策划室室长山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地区开发牵涉面广,持续时间长,政府的主导作用必不可少。《北海道新闻》的工藤先生告诉记者,中央政府包揽过多的负面影响是,地方政府滋生依赖性,缺少自主性。这是北海道开发事业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本报东京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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