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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区区五十元 失去三月自由身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也是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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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0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为了区区五十元 失去三月自由身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也是犯罪
  张胜利 马向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刻章工为了50元现金而私刻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为了区区50元现金,无视国法,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现年35岁的陈某系河南省襄城县人,1987年以来,一直在郑州市干个体户,后又在郑州市开办了郑州市阳光家电制冷机电维修中心,从事家电维修,并兼营刻章业务。1999年5月,一青年妇女来到陈所办的家电维修中心,想请陈为自己刻一枚公章,并许诺给予50元的高额报酬。陈在明知该女青年是私刻事业单位公章的情况下,为了50元的报酬,仍为该女青年私刻了一枚某事业单位的公章。1999年6月23日,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事业单位的印章仍予以伪造,并从中渔利,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第64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
  “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任何伪造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坏他们的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2.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3.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信誉和上述单位的正常活动。在本案中,陈为了区区50元现金,而无视国法,对明知是事业单位的印章仍予以伪造,并从中渔利,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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