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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极少行使的原因及对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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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1-29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探源与思考

  质询权极少行使的原因及对策
  许士光
  质询,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并得到被质询机关答复的质问。质询权在实践中却很少运用,甚至不用。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方面:
  一是不少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知何为质询。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权,虽然已载入宪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但由于缺少学习,宣传不够,运用极少,所以不少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它非常陌生。笔者所在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20年来,未有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过质询案。笔者也曾就质询问题在本级本届人大代表中作过调查,结果知者寥寥。
  二是怕行使质询权得罪人。地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都有百名以上的人大代表与会,就是召开常委会会议,也有至少十几、几十名委员在场。在这样的“大场合”提质询案,面子拉不下,思想有顾虑。
  三是嫌办理质询案程序复杂。按照法律规定,质询案的提出、受理、答复等都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常委会会议时,时间有限制,日程有打算,议程有安排。有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怕提出质询案,打乱会议的议程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质询权呢?
  一是要通过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认真组织人大代表学习宪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质询方面的条款,了解它的含义,理解它的实质。二是要引导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务,随时倾听群众的呼声,把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不满意的地方,特别是对有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适时提出质询。三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恰到好处地行使质询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比其他人大代表接触“一府两院”的工作要多得多,哪些工作有重大失误、群众最不满意,就从哪里“开刀”,及时行使质询权。四是对质询效果好的案例,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形成社会舆论,增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质询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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