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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写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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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1-2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写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施木
  有大陆的地方,就会有华人奋斗的足迹,我国目前约有3400多万海外华侨、华人分布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不仅拥有较雄厚的资金、较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还拥有众多优秀人才。目前,国内归侨、侨眷约有3000万人,其中归侨114万人,侨眷2900万人。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注意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1990年9月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并于199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走上了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轨道。
  侨乡在扩大
  随着国家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公民通过留学、婚姻、继承、工作及技术移民等方式到国外居住的人数日益增多,这些人被称为新一代移民或新一代华侨。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已有数百万中国人移居海外。由于新一代华人、华侨中有相当部分人出国前是我国各大中城市的青年学生,因此,全国各省份尤其是大中城市成为了新侨乡。这些变化,使得我国侨务工作地域变得更加宽阔。
  华侨回国定居情况也发生了变化。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大批80年代以来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并在当地获得永久居留权后纷纷回国,在北京、上海、深圳等高科技园区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支新兴力量。
  归侨、侨眷兴办企业,侨属经济不断发展,特别在东南沿海的一些侨乡,侨属企业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居主导地位,已成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创汇企业。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大量归侨、侨眷与其他企业职工一样,下岗待业。这样,归侨、侨眷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也开始出现。此外,一些归侨、侨眷职工退休、退职后出国,他们在国内的退休金、养老保险等问题也暴露出来。对此,广大归侨、侨眷要求国家对这方面的政策予以调整。
  “侨法”在变化
  近年来,党和国家在依法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在政策及法规上也相应作了一些调整。
  一、关于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方面。外交部于1995年11月在《关于加强新移民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把新移民纳入华人、华侨范围,按我国的华侨方针政策积极做好他们的工作。1996年1月22日,国务院侨办在《关于开展新移民工作的意见》中也指出:根据我国的法律,凡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的各类新的移民,均是华侨,加入所在国国籍的是外籍华人。这些华侨、华人在国内的眷属,前者是侨眷,后者是外籍华人眷属,在有关的政策上可按侨眷对待。
  二、关于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审批方面。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中规定,华侨回国定居仍按1987年的规定执行,不得放宽,但在审批过程中应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的层次和时间。
  三、关于华侨农场体制改革方面。90年代以来,国家对安置归难侨的华侨农场的关心和扶持主要表现在财政上继续给予补助,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国家财政继续为华侨农场提供亏损补贴和归难侨、离退休职工的工资补贴及出国探亲、定居、中小学生的学习经费补助等等。
  四、关于归侨、侨眷出入境审批方面。规定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只要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即可向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
  五、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后待遇方面。规定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国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和各种补贴照发等。
  六、关于留学人员回国方面。一直实行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保护更加强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10周年之际,今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侨务部门在护侨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修改、增加或充实了七个方面保护侨益的内容;三是增加和补充了六个方面法律责任的内容。
  在增加的保护侨益的内容中有,为了更好地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发展各项产业,特别是发展技术密集型企业,“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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