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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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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1-2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
  实践充分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制约。制度保障最有效,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起着更加关键性的作用。
  用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提高进人标准。由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历来沿用党政干部管理的办法,没有充分考虑法院工作特有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官法》贯彻落实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挡不住和进来后出不去的状况。所以,用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必须首先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用制度细化法院各类新进人员的标准,严把“进口关”。要在提高进人标准的情况下,实行新进人员公开、统一考试制度,特别是对于审判人员,一定要规定更为严格的录用标准,确保新进审判人员的质量。
  二、严格任职条件。从法官管理现状看,要想从根本上严格把住“进口”和畅通“出口”尚有较大难度。优化和提高法官素质,必须通过制度,在法院内部进一步严格法官任职条件,确定法官遴选办法,逐步使法官走上“精英化”道路。要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首先要在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尝试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法官定编制度,大量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其次,要逐步通过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措施,更严格地规定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任职条件,把法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为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团体。
  三、落实审判权力。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审判权,用制度明确规定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权范围,使审判员和合议庭真正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严格责任追究。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法官具体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注重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制约和监督,是保证审判质量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在明确和落实审判权,使落实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成为可能的情况下,要通过规范性的制度,严格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考核、制约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要使法官的审判质量与法官身份、资格以及审判权的行使挂起钩来,当出现故意违法审判或者由于业务素质原因发生错案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在情况严重时,要剥夺其审判权或者免除其法官职务。
  五、规范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当是法官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法官学历教育的基本完成和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法官教育培训方面,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对一些问题重新加以认识;要按照形势的变化和法官管理的客观要求,构筑法官教育培训的新机制。法官教育培训的重点,应当放在培养高层次的优秀审判人才方面,以不断适应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要通过规范的制度规定,使法官定期受到教育培训,并将法官教育培训与审判权的行使和法官资格、身份紧密联系起来,使教育培训成为从事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这样,才能使法官教育培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调动法官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法官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从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供素质保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尹忠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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