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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河畔得民心——《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制定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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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1-2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地方立法

  民心河畔得民心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制定纪实
  许凤琴
  美丽的民心河缠绕着河北省会石家庄。这条灵秀的河流全长56.9公里,两岸绿地面积140万平方米,河道上设有橡胶坝18座,各类闸阀89个,桥梁、涵堰57座。沿河两岸建有公(游)园22座。民心河不仅具有游览观赏价值,而且兼有防汛排涝功能。
  为保证民心河各类设施的完好,维护民心河的正常秩序,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很有必要在行政规章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手段调整和规范民心河的建设与管理。
  民心河水源是群众关心的一大问题。为了防止民心河变成“干水沟”、“龙须沟”,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中增补条款规定:“民心河管理机构应加强水质检测”,“水质达到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针对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污染民心河水质的问题,设置了“严禁向民心河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等条款,并设置了加重处罚的相应规定。
  民心河通水以来,屡屡发生违规游泳并造成溺水身亡事故。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条例草案曾经规定河道内禁止“擅自游泳、滑冰”。这就意味着经过批准可以游泳、滑冰。在这个问题上,市人大常委会多方面听取了意见。根据多数意见和河道及水源情况,认为民心河不适宜游泳、滑冰,决定对条例草案进行相应修改,把游泳、滑冰置于禁止之列。
  发扬民主,保证市民参与立法活动,是这次立法工作一大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之后,将条例草案在石家庄日报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市民的意见。尔后,又举行了条例草案听证会,就重点问题又征集到社会各界公民意见百余条。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提出,对赞助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工程,或者能对民心河景观起美化作用的建筑物,应予鼓励,免收建设费。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这条意见提得合理合情,应予吸收。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此条例时,始终本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共吸收采纳群众合理可行的意见50多条,从而使条例更具群众基础,更能体现人民的意志。
  一部集纳民情、民意的地方性法规就此出台,并于近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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