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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当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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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2-0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环保法当先
  胡健
  1973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标志着我国将环保工作提到国家的议事日程。那时我国环保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项工作更多地是希望通过宣传教育,对环境污染要防患于未然。随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我国环保工作发生转折,环保进入法治阶段。
  进入80年代,环境立法成为我国法律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多部法律陆续出台。在9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今天,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已形成一定规模,对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近10年,我国在制定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同样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如乡镇企业法、电力法、公路法都包含有较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内容。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专节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为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刑事处罚内容,改变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过软的状况。
  但我国的环保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当前,我国环保政策措施还建立在各级政府的传统计划和行政命令的基础上,建立在主要领导人干预的基础上。而从政策制定、实施、评估、修正这一循环周期来看,实施、评估、修正各个环节都相当薄弱。在相当多的地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无法保证各项法律的实施,直接制约了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切都说明,加强环保法律建设,用法律手段协调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发展将是我国一项长期任务。
  《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的出台,符合环境保护发展趋势,表达了该市人民的共同意愿,这种立法值得各地借鉴。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清洁生产条例的出台,必将会促进该市人民共同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去。而环保工作正是在人人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发展。我们希望太原市为创造一个明朗、清洁的明天,把这个条例坚持下去,认认真真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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