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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地正确地发放农业贷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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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4-12
第1版()
专栏:

及时地正确地发放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发放迟缓,是当前农村金融工作中的一大问题。现在已到春耕生产的紧要时节,必须把农业贷款迅速发放下去,以便用在最恰当的“火候”上。否则,如果错过农时,就将影响全年农业增产计划,完全失掉发放农业贷款的意义。
有些农村金融工作干部认为:今年农民手里有钱,“困难不大”,又建立了许多信用合作社,“一切困难都能由信用社解决”,因此,农业贷款发不发都不要紧。有些地区的领导机关对农贷工作重视不够,没有适当地安排这个工作,以致被其他工作挤掉了。有些干部认为今年农贷资金较少,容易完成任务,因此可以“慢慢来”。这就是农业贷款发放迟缓的主要原因。例如,青海省和其它一些省区上半年农贷工作布置过晚,贷放工作到目前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显然,这是十分不对的。
农民真的不需要贷款吗?当然不是。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进行基本建设,要扩大投资,必须向银行贷款。许多贫困农民,特别是灾区的贫困农民,在生产、生活上都有许多困难,也需要向银行贷款。只要深入群众作一番访问,帮助农民把全年的生产和生活作一安排,就会发现农民需要贷款,而且要得很急。把贷款积压起来,是会遭受农民反对的。
当然,及时发放农业贷款,这绝不意味着马马虎虎地一推了事。这种偏向历年都曾发生,现在由于时间紧迫,更是容易发生,必须加以防止。我们要求贷款发放得又及时又正确。我们认为,要想把贷款发放得好,掌握下面两个环节是必要的。
今年的农贷工作面临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发展的新情况。农贷工作应该适应这种新的情况,积极扶持农业互助合作组织进行生产。国家银行已经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限额,一般应该不超过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这个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生产主要应当依靠本身的人力和财力,国家贷款只能帮助满足它的不足部分。贯彻这个精神,国家就可以用有限的农贷资金,扶助更多的需要扶助的农民。但是,很多农村金融工作干部认为:既然要积极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应该多多贷款给它。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在今年春季提出“贷给农业生产合作社自筹资金不足的差额”的办法,曾批准贷给洞口县二区新农乡红星第一合作社四一九元的农业贷款,并已贷出二○○元。经检查,该社生产资金并不困难,不但贷给的二○○元留着未用,即其自有资金一二九元,也放在社里没有用项。福建省分行提出今春农贷“主要满足农业生产社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西康省分行决定每个合作社平均贷给一千万元(旧币),都是这种思想的反映。
难道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多多贷款就能发生积极的效果吗?事实证明并不是这样的。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过多并不利于它的巩固。一九五四年很多地区就发生了这样的缺点和错误。四川省简阳县
“解放”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九五四年向国家贷款的项目有二十六项,社员过河用的摆渡钱都要靠贷款解决。不少农业生产合作社因负债过重,社员的分配收益就减少了。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单纯依赖贷款“过活”,放松了改进经营管理的努力。这种恶果主要是盲目贷款造成的,这怎么能巩固合作社呢?
当然,上面说到的那种贷款的限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既要反对过多地盲目地贷款,又要防止过于机械地掌握贷款数目。对于受灾地区的合作社、贫农所占比重很大的合作社和部分种植特种作物需要投资较多的合作社,贷款可以适当多些;对于经济力量充裕、生产没有困难或困难不大的合作社,就可以不贷或少贷。贷款必须以扶助农业生产为主,但同时应照顾副业生产和部分社员的生活困难。积极准备转为合作社的常年互助组,如果需要添置公共生产资料而资金不足,也可以按照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的原则,受到适当的照顾。
热情地扶助个体贫农和有困难的中农,仍然是贯彻今年农贷方针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不少农村金融工作干部长期以来在贷款工作上存在着歧视贫农的错误倾向。他们曾自作主张,限制和排斥贫农贷款。甚至在某些银行领导机关的决议和指示中也有这种错误。黑龙江省分行在今年的农贷工作指示中,只提出“今年农贷应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但对个体贫困农民的贷款,根本没有提到。河南省分行更错误地规定:“对积欠贷款过多,长期不还的农民,不能再予贷款”。必须指出,对确实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贫苦农民,绝不能规定在旧欠尚未还清时一概不得再借;只要他们要求贷款的理由正当,确实需要再予扶助,就应斟酌情况准予再借。但对个别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者,则应区别对待。
应该指出:贷款给贫困农民,是为了帮助他们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贫困农民的困难克服了,生产提高了,收入增加了,他们就会归还贷款,这早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了。浙江省奉化县银行坚持“旧贷款未还,应少贷款或不再贷款”的错误“原则”,这个县长汀乡已经有二十一户贫困农民因得不到贷款而被迫出卖青苗了!有的贫困农民已被迫向高利贷者求借了!这种错误的“原则”直接打击了贫困农民的生产热情,给高利贷者大开方便之门。如果说这些地区的农村金融工作已经违反了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违反了党在农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根本政策,那是不算过分的!今后,对于贫苦农民(特别是赤贫农),除了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把他们组织起来,使他们参加适当的劳动,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以外,银行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以长期低利贷款的帮助。同时,在农业贷款工作中还应明确认识:对于无劳动力的农民,不是给予贷款的问题;他们的生活困难,应以社会救济的办法来克服。
国家银行今年上半年将要发放五亿多元农业贷款,信用合作社也要发放三亿多元贷款,合计八亿多元。这是很大的数目,把它使用得当,会发生巨大的效果。农民所以需要贷款,是因为需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发放贷款应该和安排市场的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各地银行和信用社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当地供销合作社取得密切联系,把资金投放的地区、数量、对象和用途等告诉供销合作社;供销社要根据这些计划,准备必要的物资供给农民。绝不要让资金投放和物资供应脱节,绝不要造成资金的浪费和对市场的过度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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