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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郑百文重组一事指出 上市公司不能搞“终身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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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06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郑百文重组一事指出
  上市公司不能搞“终身制”
  ●郑百文重组提案能否实施,关键看股东大会是否批准。证监会不代替有关方面做出决定
  ●接受郑百文重组的备案材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违法当事人的责任不予追究
  ●证监会有权对长期亏损的企业作出退市决定,但具体办法尚待细化
  本报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今天,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郑百文资产重组一事接受了记者采访。
  当记者问及郑百文的重组方案是否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重组后可否增发新股时,这位负责人说,郑百文资产重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债权人与股东进行协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中国证监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重组方案实行备案制。
  该负责人强调,目前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尚未经过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监会也没有接到公司增发新股的申请。郑百文重组后如果申请增发新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当记者问及中国证监会如何对郑百文的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时,这位负责人说,随着证券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上市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证监会对公司上市后的监管也逐步减少审批环节,把上市公司监管的重心逐步从行政审批过渡到强制披露信息,即要求上市公司和其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就郑百文的资产重组而言,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充分披露重组方案及存在的风险,并要求董事会以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对资产重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使股东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通过股东大会做出决定。中国证监会不代替有关方面做出决定。郑百文的重组提案,是公司董事会与其债权人、大股东等方面共同协商的结果,能否实施,关键要看股东大会是批准还是否决该方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广大中小股东将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决策过程。
  这位负责人还说,关于郑百文在发行和上市后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正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相应结论。如果发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结果。如果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我们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最近一些报道中提及郑百文公司经营中是否存在重大民事责任和刑事犯罪行为的问题,这一问题超出了中国证监会的职权范围,应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郑百文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该与公司的资产重组分别对待。接受郑百文进行资产重组的备案材料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违法当事人的责任不予追究。
  当记者问及自从郑百文事件发生以来,社会舆论强烈呼吁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在这方面证监会有哪些考虑时,这位负责人说,上市公司不能搞“终身制”。公司有必须退市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其做出退市决定。只有这样,证券市场才能够做到优胜劣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做出退市决定,但具体办法尚待细化。在作出上市公司退市决定的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处理好上市公司股东与整个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况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股票必然摘牌。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最后告诫投资者说,股市有风险。中国证监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保证他们公平地享有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使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和行使股东权利,但这并不等于保证股东只赚不赔。对连续亏损的公司股票冠以“ST”、“PT”的本意,就是向广大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上市公司进行认真分析,谨慎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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