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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领导和管理监督责任 合江特大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人受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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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06
第4版(要闻)
专栏:

  负有领导和管理监督责任
  合江特大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人受处分
  本报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近日从中央纪委、监察部获悉,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26名有关人员最近受到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2000年6月22日,合江县榕山镇长江剑口水域发生一起客船翻转倒扣江中,造成13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据查,这起特大事故的原因是榕山镇乡镇企业榕山建筑公司所属“榕建号”严重超载,冒雾航行,驾驶员临危操作不当。这是一起人为的特大责任事故。
  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对在这起特大事故中负有领导和管理监督责任的有关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给予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刘晓锋、四川省航务局局长刘龙铸、泸州市市长先开金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泸州市副市长陈善强、蔡炳中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泸州市交通局局长李元一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杨天权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泸州市航务局局长、党总支书记徐卫平撤销党总支书记、局长职务处分;给予泸州市航务局副局长余向烈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局长职务处分;给予合江县委书记唐德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泸州市委委员、县委书记职务,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并调离合江县;给予合江县委副书记、县长陈维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长职务;给予合江县委副书记龚百川撤销县委副书记职务处分;给予合江县副县长罗德荣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合江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喻明哲撤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处分;给予合江县交通局副局长陈帮贵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局长职务处分。对其他11名负有责任的人员相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6·22”特大水上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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