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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告示有法律效力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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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0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浴池告示有法律效力吗?
  编辑同志:
  我是河南郑州某单位职工,前不久,我到郑州市某浴池洗澡时,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和衣物一块放入衣柜中,并用该浴池提供的挂锁锁好。洗完澡后穿衣服时发现身上带的价值3300元的手机及2000元现金丢失,就要求浴池老板赔偿,却被告知浴池已经在墙上注明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概不负责”,让我自认倒霉。请问我能要求浴池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吗?郑州读者一鸣
  一鸣同志:
  浴池在墙上注明的“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没有法律效力,你可以要求浴池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首先,确保消费者财物不受侵犯是各服务行业最普遍、一般性的义务,浴池在墙上的声明实质上就是一种免责条款,这与他们所应尽的义务相抵触。
  第二,浴池的声明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浴池的声明,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浴池的这一声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浴池不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则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该声明条款具有违法性,与法律相抵触,因而事实上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研室 张胜利 马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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