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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村民自治——重庆市委副书记李学举访谈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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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07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民主建设在乡村

  正确认识村民自治
  ——重庆市委副书记李学举访谈录
  《乡镇论坛》杂志社记者 王爱平
  以“四个民主”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对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委副书记李学举,请他就村民自治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记者:您是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的第一任司长,可以说是村民自治事业早期的推动者和见证人之一,请您谈谈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法出台的经过和早期贯彻实施的情况?
  李学举:在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是1982年宪法规定的,但真正推行是在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之后。起初,有些干部认为,农民还不具备实行自治的能力,村委会组织法超前了。关于乡对村的指导关系问题,有人认为包产到户后农民不好管,如果变成了指导关系将更难管了。村委会组织法到底在农村执行得怎么样?村民自治是否适合农村的实际?全国人大、中组部、民政部和人事部于1990年初组成了14个联合调查组,分赴湖南、湖北、山东、江苏、吉林等地进行调查,我带领了其中的一个组。调查组广泛征求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负责人的意见,了解了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看法。我们经过调查分析,提出了明确的意见:第一,村委会组织法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它是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第二,在农村基层建立群众自治组织,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方向。第三,乡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定为指导关系,是由村委会性质决定的,不能成为领导关系。1990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法把宪法赋予村民的自治权利具体化为“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但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这“三个自我”,组织法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辽宁省开原市创造出民主选举的经验;山东省招远市人大制定出《招远市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规范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创造了民主决策的经验;山东省章丘县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创造了民主管理的经验。后来各地又创造出民主监督的经验,逐渐形成了“四个民主”的完整体系。“四个民主”把“三个自我”落到了实处。根据我们了解,凡是认真实行“四个民主”的地方,村民自治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河北有个村瘫痪了多年,一位村民到县里办事,看到一本有关村委会组织法的小册子,偷偷拿了回去,对村民们说,村里的干部应该我们自己选,法律早有规定。经过选举,这个村建立了坚强有力的村班子,各项工作很快步入了正轨。
  记者:在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四个民主”的战略决策和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各地推进村民自治的力度空前加大,农民群众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但我们在基层采访时,一些基层干部反映,村民自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不知您对此有何看法?
  李学举:我到农村调查时也听到过这方面的意见。持这种意见的理由,一是在一些村里帮派宗族势力左右了选举;二是一些地方选上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三是一些地方发生了贿选事件……实际上这是把村民自治中出现的个别问题夸大成了根本问题,把支流说成了主流。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是十分正常的。中国如此之大,村民自治工作的牵涉面如此之广,要找一两个反面的例子并非难事。关键是要分清主次,分清十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村民自治在绝大多数地方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四个民主”已经变成了九亿农民的实践,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这是主流。彭真同志曾经把村民自治比喻为民主的“培训班”,相信农民可以在村民自治的民主训练中逐步成熟起来,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完全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克服和解决。
  记者:有人认为,村里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由老百姓选举产生,村中大事由老百姓决定,村委会行使对村务的管理权,削弱了党的领导。您认为应该如何对待这一问题?
  李学举:决不能把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对立起来,实行村民自治是党的主张,是党的意志的法律化。党要领导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党的领导干部,要很好地研究怎样领导村民自治,要学会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既不能做村民自治的旁观者,也不能做干预者,而要作领导者。实行村民自治,党的领导不应该是削弱了,而应该是加强和改善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干部要改变旧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记者:有些地方的领导同志不太重视村民自治工作,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对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持怀疑态度,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对村民自治的历史作用认识不足。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李学举: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可以有效地调动村民参与村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有效地治理腐败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而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同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和我们的立国之本,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村民自治就没有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不管遇到什么情况,这种趋势都不会改变,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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