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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有何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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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2
第11版(党的生活)
专栏:议论风生

  引咎辞职有何难
  斯雄
  江苏省泗洪县和黑龙江省海林市为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下”的途径,分别于去年底和今年初,制定了《关于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实职的领导干部中实行。规定从社会公论、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群众威信、廉洁自律等方面明确了条件,在方法上采取个人辞职和组织劝辞两种形式。
  引咎辞职的意思是因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而“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而辞职”。这类事,人们听得更多的还是国外发生的,在国内不多见;政府部门制定与“引咎辞职”有关的专门规定,就更少见了。
  所以要制定这样的规定,除了现实工作中确有必要外,主要还是因为实行起来有困难。
  引咎辞职到底难在哪儿呢?主要应该有以下两点:
  一是自觉性的问题。能力不够,或有过失,敢不敢引咎辞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部自身的素质。领导干部如果把自己的乌纱帽看得太重,过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把工作和群众的利益放到脑后,即使再不称职,他也会拼命保乌纱帽;自己主动引咎辞职,放弃既得的权力,对有些干部来说,无异于虎口夺食。
  二是干部制度问题。干部要“上”好办,要“下”就难。现实情况常常是,干部真有什么过失,确实不称职,即使在一个地方干不下去了,还可以异地做官。要想让哪个干部自己主动“让贤”,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组织上也不好操作和执行。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今年以来开展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也很有成效。但在改革干部任用“上”的同时,把与之相对应的“下”也进行一下改革,特别是把引咎辞职这一类问题规范化、制度化,对确实已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用制度和规定来督促他引咎辞职,个人不主动辞职,组织上按规定劝辞,也给群众一个民主监督的机会。这既是对工作和人民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
  制定有关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规定,健全相关制度,能革除干部任用上的诸多弊端,对干部的勤政廉政和高效的工作,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也应该能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欢迎。
  泗洪县和海林市的做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有益尝试,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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