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阅读
  • 0回复

责无旁贷的大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2
第12版(港澳台侨)
专栏:华夏人语

  责无旁贷的大事
  姚云
  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实施10周年及修改该法的决定公布之际,不禁回忆起一段往事。
  那是在青岛举行的2000年世界华人论坛期间,分组讨论中,有代表谈到华人华侨在华投资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提到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时,坐在我身边的一位同行叹息一声,然后真诚地说:“要是有一部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法律该多好啊!”我不假思索地说:“不是早就有了吗?好像年头还不短呢。”“有吗?我怎么不知道?!”听他这么一说,我顿时心虚气短:“也许是我记错了。”无独有偶,后来一位华侨代表在发言中也发出了类似的呼吁,更令我对自己的记忆力无比怀疑。
  其实,有不知者也不为怪,人毕竟不是百科全书;海外侨胞就更加可以理解,也许他初来乍到,也许有语言障碍……唯吾不可原谅,没有白纸黑字的铁证在手,立场也不能如此不坚定。在自责的同时,我也不禁想到,我们在侨务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方面还大有可为。
  公允地说,即使人们对《保护法》还知之不多,但对归侨侨眷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还是有许多零星认识的,印象最深的莫过于考大学加分。而大多数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措施都可以在《保护法》里找到依据。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贯彻了我国实行的对归侨、侨眷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把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规范、提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成法律,使保护归侨侨眷的工作有了系统、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这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又来源于我国宪法中如下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0年来,各级各地政府以《保护法》为准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外侨情的发展变化,《保护法》有一些条款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新情况、新内容需要在法律中加以体现和规范。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酝酿,今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此法的修订,增加关于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兴办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内容;同时对一些“过时”的提法进行了修订。
  应该看到,即便是在新修订的《保护法》中,也还没有完全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当前反映较强烈的侨胞在国内投资权益保护等问题也正等待提上议事日程。相信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还会有新的课题在等着我们,难怪李鹏委员长说:“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另外,和其他法律一样,有法可依的同时有法不依的现象也并未绝迹。一言以蔽之,完善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任重而道远。
  加大贯彻实施《保护法》的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法》,加强执法检查,是各级侨办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对于争取侨心、发挥侨力、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