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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堤之穴知多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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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3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公正执法基层行

  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对1997年至1999年北京市发生在国有企业的730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表明国有企业经济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溃堤之穴知多少
  高杰
  公正执法基层行
  转制转轨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北京某电车制配厂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2.2万元公款采取不记账的方法入到北京某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法人股2.2万股。一年后该股份有限公司因故将股金2.2万元连同利息一举退还给李,李将款入到另一家私营企业,予以侵吞。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面临巨大挑战,机制的不健全,管理的不完善,都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有的借承包经营之机,用国家资金经营,赚钱归个人所有,赔钱由企业承担;有的利用企业资金炒股,将股息据为己有;有的乘企业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之机,合伙私分国有资产或故意低价评估国有资产从中牟利;有的利用组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改造之机,用公款为个人购买法人股,非法占有企业股份。
  权力下放却缺乏有效的监督
  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国家对企业大幅度放权让利,而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未能及时形成。有些企业经营者乘机无限扩大权力。权力的无约束性,为私欲膨胀提供了机会。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经理赵某持伪造的委托合同书到财务部支取中介服务费时,被计财部副经理发现,提出该合同书付款方式不明、付款数目不明,不能支付,赵当即表示:“你别管,我是总经理,这事我负责。”犯罪分子轻易地从公司支取了60万元。
  内部违规“拔出萝卜带出泥”
  虽然政府一再三令五申禁止私设小金库,但有相当的企业置若罔闻,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由此引发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某贸易公司私设小金库100余万元。该部分现金完全由财务科长张某一人负责,后由于其对职务调动有意见,辞职出国留学,在交接工作时将1.6万美元转入个人账户,作为自己留学的担保费用。
  又如顺义县检察院办理的一案:某酒业有限公司出现了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决定设立“账外账”。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间账外收入达250万元之多。于是主管会计常某伙同出纳张某,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在4个月中,从“小金库”里贪污公款达25万元。当侦查人员问到常为什么如此大胆时,常某说:“账外账是违法的,就是他们发现了也不敢把我们怎么样。”
  趁讨债之机索贿受贿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销售货款不能尽快回收,应付款不能及时支付,于是有人乘此索贿受贿、挪用公款。有的以不给结账为由要挟索取贿赂;有的是利用外销货款回收失控的机会,截留公款进行“体外循环”,用于个人营利或借给亲朋好友进行资金周转。如某信托投资公司原项目经理林某将本公司收取的100万元货款在未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打入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作为其私自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验资合格后才将货款返还。
  犯罪从“被动”走向“主动”
  过去,国企人员犯受贿罪多是被“拉下水”的、“半推半就”式的。而当前所查办的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更多地表现为受贿人积极主动非法获利,并直接用企业的利益同行贿人做交易。
  这种积极主动寻找各种机会,贪婪追求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即使在连年亏损的小企业也大有人在。如昌平区某蔬菜公司下属一菜站,多数职工下岗,退休工人无工资保障,但站长魏某借负责出租菜站房屋之机,三年之内以抬高租金的手段,多次索要承租人现金13万余元,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0名被激怒的菜站职工联名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将这一“蛀虫”挖出。
  对症下猛药防患于未然
  针对当前国企职务犯罪情况,北京市检察院先后有针对性地向国有企业提出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建议,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职代会通报情况,认真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完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中的物资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应注重任务承包,财会人员委派,承包人工资奖金回返,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重点岗位、易发生犯罪的部位或环节上加强岗位轮换制;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应由上一级的党委直接委派,对上一级党委负责。改变纪检、监察组织受制于企业党委和企业领导,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现状;检察机关与国有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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