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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活动创造价值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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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4
第11版(学术动态)
专栏:

  经营管理活动创造价值吗
  □程恩富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本文将简略地探讨一下生产性经营管理活动是否都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个难题。
  我国经济学界一般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管理活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的生产性经营管理活动能不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完全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这在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完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
  对此,马克思是怎么认为的呢?他分析道:“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页至439页,第494页)“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同上书,第26卷第1分册第147页)结合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依据当代市场经济现实和科学规范,似乎能得出如下几个探索性结论:
  第一,不管生产性企业的财产状况如何,凡是单纯从事管理的经理人员,都属于熟练劳动者,并应获得包括较高复杂劳动在内的熟练劳动的工资。而如果经理同时拥有企业的大量财产及其收益,那他就具有双重身份,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管理者。他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就既有资本收入,也有劳动收入。
  第二,纯粹的货币资本家,包括各类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的单纯投资和炒作的人,在不参与生产性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其劳动不属于创造商品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但股票所有者凭借所有权或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剩余索取权”可以参与分配,这是合乎中外市场经济和产权规则的,是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表现。
  第三,倘若生产性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就具有两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
  第四,综上所述,可以把马克思阐明的利润分割理论向前推进一层:第一层是马克思已阐明的,不管是借入资本,还是自有资本,企业总利润按照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马克思说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即马克思说的“经济上的所有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先分割为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第二层是马克思尚未阐明的,不管资本的使用者与资本的具体管理者是否合二为一,企业主收入,按照资本的使用者和具体管理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再分割为企业主纯收入与管理收入(管理工资)。
  因此,不管所有制性质如何,生产性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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