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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让人读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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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6
第8版(周末副刊)
专栏:金台随感

  至少让人读懂
  王乾荣
  近日在2000年第十一期《新华文摘》上读了舒芜先生一篇文章——《标点符号与文章风格》。他说五十年代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李易,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作者使用标点符号时各有特色:陈迩冬爱用破折号,黄肃秋文章里惊叹号多,张友鸾好用句号,周汝昌“大括号里面又套小括号”,舒芜喜欢分号,王利器“一逗到底”。标点符号的使用,体现着作者的风格。舒芜说“对作者的‘标点权’,应该与著作权一样尊重,轻易不要随便改动,磨掉了特点”。
  李易的发现很有趣,舒芜的意见也很有道理。正如人们作文时要选择词汇一样,人们也是完全可以“活用”标点的,甚至可以说,很多情况下只有活用巧用,才能显出自己的特色,比如陈迩冬的多用破折号,似乎表现了他的诗人气质。
  然而“活用”不等于毫无章法。活用,是说可用这个,也可以用那个,作者选取最能体现文意和自己气质的一种,使文章看起来别具风格。违反了规定和原则,就是乱用、错用,如同使用了错别字一样,会造成文章的歧义;故意乱用,更是对读者的不尊重。
  “标点”一词,最早见于《宋史·何基传》:“凡所读,无不加标点,义显意明,有不待论说而自见者。”这里的“标点”,指的是阅读古书时添加的“句读”符号,一般只有“、”和“。”,即所谓旧式标点。汉语的新式标点,是从西方“借”来的,清末才开始使用,“五四”以后逐渐推广应用。1951年国家出版总署公布了《标点符号使用法》,其中包括了十四种符号(与“借来的”稍有不同)。这个《使用法》是带有国家标准和法规性质的,人们在作文时必须遵守,即使是“活用”,也不能违背它的基本规定和原则。事实上《使用法》也不可能限制“活用”。“桌椅很干净,门窗很干净,整个教室都很干净。”“桌椅很干净。门窗很干净。整个教室都很干净。”这两个例子,第一例多用逗号,第二例多用句号,都可以,就看作者的习惯和他要表现怎样的一种语言风格了。
  可是如今很多作者使用标点符号,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尤其是“消灭引号”的做法,令人十分惊愕。我近年看到的几乎所有小说、散文,还有相当一部分新闻报道,人物对话都不用引号了。这似乎成为一种时髦,因而也带来很大混乱,至少使人阅读文章时极费猜度。下面顺便举一篇小说里的一个例子(见2000年第十一期《新华文摘》):
  他说他有责任组织生产队的劳动力……听听,他有责任。当我们被关进收容所,他也是那么说的。他说是我的责任。他说我是他们的队长。他把我也包括在他们里边。
  这一段话里用了三个“我”,乍一读,人们会认为指的是一个人。我看小说时,觉得这里前后意思不好连,经过反复阅读上下文,才猜出“他把我也包括在他们里边”一句里的“我”指的是“叙述人”,而另两处“我”指的是一位当生产队长的“父亲”。
  这里只要把“父亲”的话用引号标明就“义显意明”了,但是作者却好像故意跟读者作对或捉迷藏似的,就是不肯使用。如果说这算“独特风格”的话,如今几乎所有小说家都这般潇洒了,还谈什么“独特”!这当然也不能算真正的“活用”——不管怎么“活用”,总要让人能够读懂,这是一个底线。舒芜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谈到了作者的“标点权”,这是权利;我觉得作者在这方面同时还应该有“守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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