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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降低私企自营进出口权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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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9
第2版(经济)
专栏:

  外经贸部降低私企自营进出口权标准
  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外经贸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同等标准执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生产企业(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均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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