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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农民民主权利的可靠保障——写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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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9
第9版(理论)
专栏:

  村委会组织法:农民民主权利的可靠保障
  ——写在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
  李宝库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是我们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回顾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对于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学习和身体力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依法推进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村委会组织法》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这个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管农村工作主要体现在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并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把这些方针政策转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为此,我们党在总结农民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主张,并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用法律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为了充分体现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总结各地的试行经验,在1998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中,专门增写了第三条,即“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体现了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又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应该怎样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体现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村委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民主愿望的反映,是有序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农民群众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已不再完全依赖集体,而是主要依靠自己的双手来创造。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农民群众更加关注集体资源、集体财产的控制和处置,关注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关注村干部的行为;迫切希望村干部由自己选,村内事务由自己管,村中财务由自己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我们党顺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农民群众这种强烈的政治要求和愿望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农民群众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村委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政治参与愿望的反映,也是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可靠保障。
  《村委会组织法》是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基本依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农村利益格局的变化,国家与农民、集体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如何调整这种变化了的农村利益关系以及由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是改革开放后农村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段时间内,随着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体制的解体,一些地方的农村曾经出现的村级组织瘫痪、农村社会管理失控、不良现象滋生蔓延、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等现象,就是这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反映。《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正是为了理顺这种新的利益关系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措施。从内容看,《村委会组织法》初步明确了农村一些基本的利益关系:一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帮助和协助的关系,乡镇政府不得随意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二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保护农民群众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三是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委会干部是不脱产的村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的补贴由村民群众负担,享受补贴的人数及其数额由村民群众决定,不由政府财政负担。四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平等的利益关系,经济上是平等的商品生产者,政治上是平等的国家公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家只有受教育程度和富裕程度的不同,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村委会组织法》为调整农村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提供了基本依据,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深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的一项崭新的政治制度,无论干部还是群众,都有一个逐步认识、适应和调整的过程,村民自治制度本身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从实践情况看,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动村民自治,当务之急是解决好三个突出问题。
  努力提高县、乡、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处理好推进民主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需要各级干部的共同努力,关键在县,责任在乡,落实在村。可以说,村民自治的推进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乡、村干部对《村委会组织法》的接受、认同程度。应该说,大多数干部对《村委会组织法》是接受的、认同的,这也是该法能够在广大农村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但也有一部分县、乡、村干部思想观念没有转过来,仍然留恋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套做法,习惯于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有一部分县、乡、村干部缺乏实行民主的经验,害怕麻烦,更担心出“乱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他们对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抱怀疑态度,在行动上对推进村民自治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其结果不言而喻,既影响了党的村民自治政策的落实,削弱了《村委会组织法》的权威,又影响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打消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顾虑,使他们明确发展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治本之策,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同时,也必须明确,推进民主不能离开农村社会稳定这个前提,没有稳定,推进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只要农村基层干部思想认识提高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组织领导有方,教育引导有力,村民群众就可以有序地参与民主活动,村民自治就可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坚持和加强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个基本精神。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坚持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进村民自治的政治保证。没有党的领导,村民自治这一亿万农民创造的新生事物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成为一项在全国农村普遍推行的基本制度;没有党的领导,要想做好村民自治这一涉及九亿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也是不可想象的。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村民自治是统一的,不矛盾的。在这个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片面性:一是否定党的领导,使村民自治工作放任自流;二是党组织不尊重法律规定的村民的民主权利,搞包办代替。在“两委”关系问题上,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各取所需,各执一词,片面理解。要教育引导“两委”干部树立正确的观念:村委会成员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自觉维护和尊重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村中重大事情要向党支部报告,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成员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带头维护和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同时,要完善村内决策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只要“两委”干部真正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没有私心,决策程序民主,工作制度健全,民主监督有效,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可以及时化解。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村民自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不论干部还是村民群众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超出了法律规定,不仅自己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有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主权利。对乡村干部而言,必须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公正执法。要求村民做到的,自己应该首先做到,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在农村中树立法律的尊严。对村民而言,村民群众是推进村民自治最大的、最直接的受益者,必须教育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不能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就可以不要党的领导,就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使人们明白,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民主和自治是相对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绝对的民主,也没有绝对的自治。在现实生活中,绝不允许有不依法办事的特殊干部,也不允许有不依法办事的特殊村民。不论干部还是村民,谁犯了法、违了规,都应该依法或依规受到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威,保证村民自治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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