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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必须反行贿——江西审理向胡长清行贿案见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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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19
第10版(各地传真)
专栏:

  反腐败必须反行贿
  ——江西审理向胡长清行贿案见闻
  本报记者 余清楚
  在南昌八一广场附近,原来有一个热闹的奥特客运公司。近日,记者来到这里,只见偌大的停车场空无一人,冷冷清清。奥特公司年龄不到30岁的“总裁”周雪华,正在监狱等待法律的制裁。他一次又一次共向胡长清行贿人民币144万元、港币85万元、美金2.5万元和价值65万元的物品。作为回报,周雪华通过胡长清借贷国有资金超过2000万元。这些资金几乎被他挥霍一空,给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10月24日以来,江西新余、南昌、景德镇、上饶等法院相继开庭,审理涉嫌向胡长清行贿的8个案件。翻开一页页触目惊心的案卷,一个个事实表明,行贿是腐败的温床,反腐败必须从反行贿开始。
  晏广保是此次涉嫌行贿而受审的一名民营企业家,被捕前拥有一串耀眼的头衔,江西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南昌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江西省第八届政协委员等,他执掌的金威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西知名民营企业,下属公司28家,有员工800余人。他向胡长清行贿19.5万元,获得的直接“利益”一是自己的妻儿到香港定居,二是江西新余钢铁公司在得到胡长清的批示后,忍痛一次性付给其弟晏广华130万元巨款,新钢为此蒙受损失24万余元。
  钱权交易是行贿者的主要动机。南昌街头许多市民谈论这次行贿案的审判时纷纷对记者说,胡长清的胃口这么大,也得有人敢送。犯罪嫌疑人周雪华通过行贿得到贷款,又用贷款去行贿。花的都是人民的血汗钱,流失的都是国有资产。钱权交易使国家受损,百姓受害。
  依法审理向胡长清行贿案引起强烈反响。法律专家指出,近年来腐败案件的一大特点是受贿案多于贪污案,因此,一方面要尽快完善我国有关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加大对受贿犯罪的侦查、防范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对情节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治。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3月4日下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的通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修源说,近期法院开庭审理向胡长清行贿的系列案件,是对行贿者的一个警示。对行贿犯罪严肃查处,是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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