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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不该晚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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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0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法律实施不该晚点
  凌效海
  2000年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施行的日子。然而当一些公民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询问或申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时却被告知,由于有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该法律还不能执行。结果这样一部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未能按照该法律规定的施行之日施行。在我们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种实施法律晚点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一般都在附则中规定该法的施行之日;在公布法律的国家主席令中也指明法律开始施行的日期。法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严肃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施行法律。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按时施行法律,是宪法权威的体现。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按照该法律规定的施行日期实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宪法义务。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按时施行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对法律施行之日作出的规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施行之日的届至,意味着法律从该日起即对社会生活发生调整作用,相应的法律关系主体,就得以依照生效的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应当从该日起执行法律,不能自行延期。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施行日期也不能与法律的施行日期抵触。
  此外,法律的准时实施有利于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育。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保障,法律规定的义务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应当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并成为共识。法律实施的晚点不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念,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培育和发展。
  那么,如何保障法律的按时施行?
  其一,应当对法律施行晚点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施行时间作出的规范,从理论上看应属于法律施行的范畴。法律规范的效力,必须要有法律责任制度来保障。法律施行时间的规范效力,也同样应当需要法律责任制度。
  其二,行政机关延期施行法律应当有法定程序。法律从制定通过到施行,中间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施行时间的规定应当进行充分、科学的调查研究。在实践中,由于客观存在的复杂原因和困难,使得行政机关无法按照权力机关规定的施行日期施行有关法律有时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行政机关未经授权不能自行延期施行。因此,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当出现法定原因时,行政机关有权向国家权力机关请求延期施行有关法律,权力机关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听证,作出决定。
  其三,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对法律的按期施行履行监督职责。在法律被通过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是否能够按时施行,应当进行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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