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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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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4-16
第2版()
专栏:

日本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信
日本国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对于贵方当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日本国日中渔业协议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渔业协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时,同时送交我方的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五日的来函,答复如下:
一、对于下列三个军事区,我代表团认为贵国政府的措施是适用于不分国籍的所有船只并非仅以日本渔船为对象的。在这样的理解下:
1.关于北纬三九度四六分四八秒、东经一二四度一○分之点,北纬三七度二○分、东经一二三度三分之点连线以西的军事警戒区,如无贵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日本渔船不进入该区。
2.北纬三一度、东经一二二度之点,北纬三○度五五分、东经一二三度之点,北纬三○度、东经一二三度之点,北纬二九度三○分、东经一二二度三○分之点,北纬二九度三○分、东经一二二度之点,五点连线所形成的军事禁航区,日本渔船不进入该区。
3.关于北纬二九度以南的军事作战区,我方了解到贵代表团劝告的精神,通知所有日本渔船并加以贯彻。
二、对于贵国政府为了保护中国沿海的渔业资源的北纬三七度二○分、东经一二三度三分之点,北纬三六度四八分一○秒、东经一二二度四三分之点,北纬三五度一一分、东经一二○度三八分之点,北纬三○度四四分、东经一二三度二三分之点,北纬二九度、东经一二二度四五分之点,五点连线以西的机船拖网渔业禁渔区,我代表团虽然认为一国的国内法不能在公海直接束缚其他国家人民,但注意到贵国政府设定机船拖网渔业禁渔区的精神,保证自主地制止日本机船拖网渔轮在该禁区作业。
我代表团根据贵代表团的劝告,所以表明上述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日中双方渔船在黄海、东海渔场的和平共处和增进日中友好关系。
我们殷切地希望贵代表团,为使我代表团的上述愿望得到实现,能够给予一切有效的合作。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团长杨煜先生副团长高树颐先生
日本国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七田末吉
副团长村山佐太郎
副团长 山崎喜之助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五日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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