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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关法》新在何处——访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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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12-25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财经访谈

  新《海关法》新在何处
  ——访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
  本报记者 杜海涛
  今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日前就新《海关法》的实施采访了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海关法》进行修改?
  答:现行《海关法》是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海关各项业务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依法有据”,海关的执法程序、业务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基本建立并逐步走向严密。
  但是,现行《海关法》毕竟是一部在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外开放还刚刚起步、对外贸易量有限的情况下制定的法律。13年来,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7年通过的《海关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进出境监督管理。一是目前打私形势十分严峻,而现行《海关法》海关权力和法律责任框架下海关惩处走私力度不够;二是现行海关执法程序还不够健全、不够透明,不能完全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海关执法要求;三是随着海关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通关作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产生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四是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发展较快,产生了很多新问题,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五是严密监管与加速通关的矛盾在新的形势下更加突出,亟须从法律上明确实行有效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担保制度;六是海关税收征管措施乏力,需要在法律上加大强制力度;七是从法律上对海关人员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还不够,需要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措施,等等。上述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尽管有着诸多深层次原因,但其中与《海关法》的不适应有很大关系,因此《海关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问:您认为此次《海关法》修改最具特色的是哪一点?
  答:这一次修改《海关法》最有特色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专门增加了规定“执法监督”一章的内容。这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法律当中是第一次。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对海关人员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在扩大对海关执法授权的同时,对海关人员行使这些权力作了严格的制约。防止海关执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海关关长权力作了限制,规定了海关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增加了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使海关人员的交流制度法制化。
  问:与现行《海关法》相比,这次新修订的《海关法》还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订的《海关法》从法律上补充、完善和解决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基本解决了影响海关打击走私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比如,确立了海关缉私警察的设置和法律地位;规定新的缉私体制和职责分工;适当增加了海关打击走私的权力;加大了对走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关业务改革后产生的新的海关监管制度,适应了海关业务发展和通关作业改革的要求。如明确了通关作业改革推行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的法律效力,确立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贸易管制海关执法制度等。
  ——完善了现行《海关法》已有、但不够完善的海关监管制度。如对现行《海关法》中海关执法程序、加工贸易管理、关税的征收管理、交纳关税的法律责任等海关监管制度,在新修订的《海关法》中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调整和细化。
  ——从立法上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行WTO规则,以及其他国际海关惯例创造了条件,实现了我国《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的衔接。
  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海关法》,对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进出关境秩序有何重大意义?
  答:修订后的《海关法》是一部比较便于企业遵守和海关执行的海关工作“基本法”,它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现代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利于在海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建立先进、良性的海关管理激励机制,提高守法率。同时,对海关的执法监督、执法程序的完善,能够有效防止执法腐败。满足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进出口税收征管、打击走私违法等海关执法和企业守法的需求,对更好地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全国各海关已组织了全体关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海关法》,并按照新修订的《海关法》要求抓紧制定和修订各项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海关的执法活动,以保障新修订的《海关法》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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